油尖區10.1衝突|8被告警署外暴動囚4年7月至5年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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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在尖沙咀彌敦道一帶的衝突中多人被捕,涉案9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案件今(12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判刑,其中自裁決起缺席聆訊的首被告依然缺席。法官張潔宜就餘下8人判刑時斥,案發時的示威者行為目無法紀,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一連串違法行為挑戰警方權威、法治,屬加刑因素,強調法庭必須對犯案者當頭棒喝,最終就8名被告分別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被告依次為:羅偉洛(26歲,展覽場地工人)、李翠婷(19歲)、何善航(19歲,學生)、楊任濤(21歲,音響工人)、方穎雯(25歲)、宋昭鵬(24歲,學生)、雷健昌(29歲,維修工程師)、黃炎元(23歲,海洋公園職員)、陳文澤(19歲,運輸工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在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了楊任濤及黃炎元外,餘下7人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首被告羅偉洛自裁決日起一直缺席聆訊,法官未有就其面對罪行作出判刑。

2019年10月1日,有示威者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亦以催淚彈還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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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暴動高峰時人數多達1千人

法官張潔宜判刑指,涉案暴動參與人數眾多,初時多達一千人,示威者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不肯散去,更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當時的示威者多身穿深色衣物,面戴口罩、面罩等,可見他們明知其行為犯法,欲掩飾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眾被告身上亦被搜出不同的裝備,亦可見他們是有備而來。此外,涉案暴動歷時48分鐘,期間示威者多次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等攻擊警署,雖然無證據顯示造成嚴重財物損失或嚴重人命傷亡,但不能否定的是肯定會帶來一定損失,及會對現場人士及警員帶來人生安全風險。

須考慮案發時個群體行為

法官續指,雖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有實質的暴力行為,法庭判刑時亦須考慮到案發時整個群體的行為。當時的示威者行為目無法紀,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一連串違法行為挑戰警方權威、法治,屬加刑因素。法官援引案例強調,法庭必須對犯案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

管有伸縮棍被告囚5年

法官最後基於涉案暴動規模、人數、暴力行為及潛在影響等,就暴動罪以5年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所有被告無案底、年輕,減刑3個月。其中,楊任濤及黃炎元差不多沒有挑戰警方口供,酌情減刑至囚4年7個月;何善航則因管有伸縮棍及鐵捶,加刑至判囚5年;餘下5名被告則同囚4年9個月。至於其中7名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被告,法官考慮到其管有武器的性質,分別判囚6至12個月,但均於上述暴動罪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 410/2020, DCCC 3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