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控方指黎聘英御狀Tim Owen無助法庭 終院周一裁決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指違《港區國安法》的案件開審在即,早前高院及上訴庭均批准黎從英國聘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在審訊時代表他,律政司卻提出強烈反對,並一而再提出上訴,認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宜聘用海外律師代表。上訴庭早前拒向律政司批出到終院的上訴許可後,律政司今(25日)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Tim Owen親身在終審法院旁聽。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聽取律師陳詞,押後至下周一下午4時以書面裁決。
被告黎智英(74歲),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各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案件已定於12月1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控方今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黎智英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今現身法庭。(詳看下圖)
袁稱看不到Tim Owen能提供顯著貢獻
袁國強陳辭指,國安法有其獨特性,與海外法律代表擁有的專業無法比較,看不到Tim Owen能提供顯著貢獻(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法官李義即問到,律政司強調國安法有其獨特性,因此不應該以既有原則去考慮是否批出許可,惟根據法例條文,國安法需與本地法例並行,立法者的原意是要確保國安法在本地法例框架下運行,故應按照普通法原則,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而定,而非「一刀切(blanket ban)」反對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法案件。
英歐均無與國安法相應的法律
袁回應說,若要詮譯兩部法律如何並行運作,該名海外法律代表必須充分理解兩部法律,否則其陳詞可能是「危險」,甚至「適得其反(counterproductive)」。他認為Tim Owen沒有這方面的專業,在本案可以提供的協助有限,因英國及歐洲都沒有與國安法相應的法律。
終極上訴提新論點不符法律原則
法官李義及張舉能均提到,有別於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所提出的理據,律政司在向上訴庭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時,採取了截然不同的方向,包括首次提到,准許海外法律代表參與案件,有違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保障國家機密免被洩漏之立法精神,根據法律原則,新論點不應在終院提出;而且本案暫無顯示涉及任何國家機密。
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經過。(詳看下圖)
袁稱國家安全已包括國家機密
袁則解釋,上述論點關乎國安法獨特性,律政司早前的上訴已提出國安法獨特性的理據。雖然本案不涉國家機密,但目前仍不知道會否加入新證據。而今次申請終極上訴的許可,是要邀請法庭重新考慮因國安法立法而衍生的新角度:國安法關係到公眾利益,以及國安法的立法背景是要防止社會動亂。每個國家各有不同國家利益及價值,其他國家的人可能會有誤解,甚至視之為威脅,因此本案需由熟知中國國家利益的法律代表參與,換言之Tim Owen並不適合。另國家安全本已包含國家機密,即使Tim Owen在海外司法地區擁有大量經驗,亦不了解國家安全。
上訴庭錯誤考慮了公眾觀感
袁又稱,上訴庭應該考慮公眾利益,卻錯誤考慮了公眾觀感,兩者是非常不同的概念,認為終院需要釐清;上訴庭在駁回上訴時,亦沒有顧及國安法的獨特性。
辯方指律政司要法庭考慮新論點不符法律原則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回應指,律政司沒有提出下級法院法官有何出錯,只是邀請終院考慮全新論點,惟據Flywin案例,律政司不應在現階段提出新論點,法庭也不應因為國安法而把沿用已久的原則捨棄,申請許可應被駁回。
案件涉言論自由及國際公約
彭指,香港是「一國兩制」,惟律政司只考慮「一制」。本案涉及言論自由,國安法亦有保障國際公約賦予的自由,Tim Owen在這些方面均有豐富經驗,相信可為法庭帶來協助。對於律政司稱Tim Owen不熟悉國安法,彭反駁即使是本地律師也對內地制度不熟悉,質疑此非有效理據。
本案不涉任何國家機密
針對律政司稱為確保國家機密免被洩漏,法庭不應批准Tim Owen參與案件。彭形容,這個簡直是對Tim Owen的「侮辱」,因其專業操守仍受當地守則約束,何況本案並不見涉及任何國家機密。
張官關注或影響黎的審訊
黎智英案將於下月(12月)1日正式開審。張舉能關注到,如果終院批出上訴許可,律政司打算如何安排聆訊日期。袁提出,終院可在12月1日前進行上訴聆訊,或短暫押後開審日期。彭反對押後,稱這樣做剝奪黎獲法律代表的權利,對他不公平。三位法官最終押後裁決,將在下周一(28日)頒布書面決定。
案件編號:FAMV 59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