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黎智英聘英御狀Tim Owen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許可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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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將於下月1日開審。高等法院法官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在審訊時代表他。律政司不服提上訴,遭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而上訴庭今(21日)頒判辭,指不認為容許Tim Owen 代表黎,會對國安法的立法目的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拒向律政司批出許可。而律政司仍可以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讓終院決定是否受理案件,若受理將進行正審。

被告黎智英(74歲),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各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

而律政司回覆查詢時指,正研究判辭,以決定跟進行動。

律政司要求終院考慮,案件涉及國安法或國家安全時,法庭應以什麼方式考慮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律師。考慮國安法的獨特性,和海外律師未能對此類案件作出貢獻等,法庭應否在一般情況下,拒讓海外大律師在此類案件代表被告。

律政司一方是次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他指本案需考慮其性質獨持,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安法,而國安法的條文仿照內地刑事法律制訂。而來自海外的大狀,對該些案件的貢獻不大。

黎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的經過。(詳看下圖)

指外國大狀來港處理國安法的案件 要他們就機密資料保密難以執行

此外,袁指國安法條文中多次提及「國家機密」。而本地的大律師受大律師公會和本地的法律規管。相反,外國大狀一旦離港,便難以作出規管。因此,外國大狀來港處理國安法的案件,難以達致國安法的目的,要他們就機密資料保密亦難以執行。袁強調,國安法設立的目的,是為保障國家安全,包括避免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香港事務。在涉及國安的案件中聘用海外大狀,一般而言不符國安法設立的目。

袁又指,律政司在案中沒有聘用海外大狀代表,而黎智英亦無權要求聘用,因此公眾對刑事審訊是否公平的看法,不會被削弱。

袁指,除非例外情況,否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一般都不應准許聘用海外大狀。他強調,本案有可爭議之處,應交由終院處理。

上訴庭指未有證據表明Tim Owen或會違反國安法的保密要求

上訴庭在判辭指,袁國強已是第四名代表律政司處理是次爭議的資深大律師。上訴庭指,審訊如箭在弦,律政司仍在是次議提出新論點,恐嚴重干擾黎的法律團隊準備審訊。

判辭指出,就袁指容許海外大狀代表被告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設計不相符,惟上訴庭引黎智英一方所言,律政司司長早前指示本案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時,並非以保護國家機密為由,而黎本人在相關的刑事程序中亦不曾獲透露任何國家機密。 故在此情況下,即使假設海外律師可能披露國家機密,且他們可能不受香港律師協會和香港執法當局規管,亦未有證據表明Tim Owen或會違反國安法第63條中的保密要求。

此外,黎一方亦提及國安法第38條中規定,不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地區干犯針對香港特區的罪行亦適用於國安法,且英國的所有執業大律師都受《大律師標準委員會手冊》約束,故一旦海外律師離開香港,並不代表其不受守則或香港法律約束。在此情況下,上訴庭不認為容許Tim Owen 代表被告會對國安法的立法目的造成破壞或不利影響。

上訴庭因此拒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並頒令律政司需支付訟費。而根據資料顯示,律政司早前聘用鮑進龍、孫靖乾和余若海三名資深大律師處理是次爭議。

案件編號:CACV4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