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警總外打便衣警 稱行使市民逮捕權 官指匪夷所思駁回上訴
地盤工於2019年6月26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拳打腳踢一名打算進入警署的便衣警,以致警員要拿起交通雪糕筒及水刮保護自己,事後警員聲稱他當時嘴角生「痱滋」,被打時特別痛。地盤工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連同其承認的未按法庭指令依期歸押罪,共判囚4年。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5日)頒下判辭,指當日的非法集結旨在針對警方,本已無多少守法意識可言,被告辯稱當時以為便衣警欲打人及狀似衝擊警總,才會出手攻擊以行使市民逮捕權的說法格格不入,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岑曉麟(25歲)被控於2019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張金福。岑欲承認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不獲控方接納,他另承認一項未有按法庭指令依期歸押罪。
便衣警張金福2019年6月26日回警總上班時遇示威者襲擊。(資料圖片)
指便衣警圖襲示威者但又衝警總
法官在判辭指,岑稱當日的行為在法律上可構成各種合法使用武力的情況,如自衛、行使公民逮捕權等,他見到便衣警張金福意慾打人,並認為其狀似想衝擊警總。法官卻指,岑既指便衣警是在肆意攻擊示威者,爲何會想到他會衝擊警總,亦即轉為與示威者同一陣形,認為其說法矛盾,匪夷所思。
當時群情洶湧無多少守法意識可言
再者,當晚的非法集結旨在針對警方、癱瘓他們的運作,在群情洶湧下已無多少守法意識可言,所以硬說岑出手是要行使市民逮捕權也實屬格格不入。
便衣警當時無作任何武力抵抗
法官續指,沒有爭議的證據顯示,便衣警早在夏慤道已被識破身份,並因此受到挑釁追打。他最後跑到警總正門的手扶電梯底部才能脫身,期間除了碰跌過一名女子之外,並無作出任何武力抵抗。故在上述的大環境下,要指包圍警總、參與非法集結的示威者是在自衛、保護他人,甚至向便衣警行使公民逮捕權等,都是毫無根據及匪夷所思的,光為爭辯而爭辯。
上訴庭認為所有理據均不成立
至於岑提及普通法有簡稱「一個行為不能被定兩罪」的原則,批評原審法官錯誤裁定岑可同時就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上訴庭認為岑犯法是由他打出第一拳開始,但和岑是否干犯暴動沒有必然關係。綜合以上所述,認為岑所提的所有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拒絕岑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CACC 17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