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圍警總|地盤工襲便衣警暴動罪成囚4年 官:暴力就是暴力
政府去年推出逃犯條例引發連場示威,6月26日有群眾在中環示威集會後轉往灣仔警察總部,並堵塞警總的多個通道,一名地盤工人參與其中,期間並襲擊一名口生痱的便衣警。地盤工早前經審訊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亦是修例風波以來,首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稱,要判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入獄感無奈,惟暴力就是暴力,這不會因崇高理想而改變,並著年輕人不應以政治主張及暴力手段作抗爭。判被告入獄4年。
被告岑曉麟(26歲)被控於去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張金福。他早前已承認一項未有按法庭指令依期歸押罪,並欲承認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官稱判年輕人入獄感無奈
郭官在判刑時稱,案發當日示威者包圍警總,並在外牆噴上侮辱性字句,強調警隊為本港的執法機構,示威者的行為屬衝擊法治,亦是本案加刑的因素。但當日示威者尚算克制,暴力程度亦較低,可視為沒有預謀事件,然而在場人士眾多,若他們按奈不住情緒,場面可失控。
他又稱,判刑不應考慮政治,又提及他三年前曾判一名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入獄,當時已告誡年青人不要以一時之勇以身以法,否則會付上沉重代價,然而三年後又要再判年輕人坐監,自言感到無奈。就被告被裁定罪成的暴動罪,須入獄3年10月,普通襲擊罪則入獄5月,兩罪刑罰同期執行;而未依時歸押罪則入獄2個月,並需分期執行,故總刑期4年。
根據資料,郭官在2017年判罰一名在旺角騷亂事件中,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的被告入獄時,曾勸籲年青人不要以身試法。
警方稱歡迎法庭裁決
警方尊重及歡迎法庭裁決,並強調案中被告所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對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警方重申絕不容忍任何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對任何暴力及違法活動,警方絕不姑息,定會採取果斷行動和有效措施,恢復社會秩序。
中環集會後移師灣仔警總
控方案情指,去年6月26日傍晚,民間人權陣線於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辦公眾集會,集會完結後,大批人士到警察總部一帶聚集,堵塞道路及入口,並有人用油漆、膠帶等材料遮擋警總的閉路電視,及在警總外牆扔雞蛋和噴漆。
被告出門後買新黑衣
控方指被告當日中午外出時穿白色,之後奧海城購買了一件黑衣並即換上。晚上約11時許,被告在警總外,當時便衣警員張金福正準備回警總返工,張嘗試經側門進入時,遭現場人士辱罵及擲雜物,包括道路圍攔。
便衣警上班遇示威者襲擊
張稱他當時便衣兼未有戴委任證,有示威者問其身份時亦未有回應,之後卻被示威者尾隨及拳打腳踢,一名示威者更揮拳打他的臉,他當時口中所生的痱滋亦即時「爆咗」,痛了一星期。張稱他有隨手拿起「雪糕筒」及水刮防衛,有人向他扔雞蛋,最後獲同僚開閘才進入到警總。
被告自辯時承認曾搬鐵馬阻警總出入口,同時又以為張是不明人士及襲擊在場的人,並意圖衝擊警總,因此揮拳腳自衛,並以合理武力制止張。
官指當晚情況已構成暴動罪原素
法官上周裁決時未有接受被告解釋,並稱當晚有數以千計示威者,有共同目或集體性質去包圍警總,被告參與堵塞其中一個閘口,本質上與其他參與者無異。示威者為了政治訴求,除包圍警總及堵塞各個出入口外,又在外牆噴侮辱性字句等,均是極具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故認為無論在主觀或客觀的準則上,均已構成了非法集結的情況,示威者更使用非法暴力去襲擊他人,該集結已足以構成暴動的原素。
法官又稱,觀看當晚片段情況,認為張或曾意外撞到女子,但未見他有襲擊他人,張遭受示威者追擊時亦沒有還手,被告卻在這時加入戰團。惟張案發後未有清楚記錄他被擊至爆痱滋是被告造成,認為裁定被告較輕的普通襲擊罪較為恰當。
案件編號:DCCC82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