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控妨擾】議員被控恐引爆新一輪DQ危機 或影響政黨接班部署
佔中三子、前學聯常委鍾耀華、張秀賢、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等9名曾參與佔中人士,昨天被警方預約拘捕,星期四提堂,將被控「公眾妨擾罪」。泛民內部議論紛紛,擔心這是新一輪「政治清算」,該9人只是第一批被控對象,之後陸續有來。
有泛民中人指,立法會內的民主派議員絕大部分在佔領運動中擔任不同崗位,一旦被判刑超過3個月,料會引來新一輪DQ潮。值得留意的是,《立法會條例》訂明若有人被判監逾3個月,5年內不得參與立法會選舉,意味在最懷情況下,泛民政團的接班部署恐被打亂。
昨日警方用普通法控告佔中三子及其餘6位曾參與佔中人士「公眾妨擾罪」,此屬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會留下刑事案底,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以普通法去提起訴,定罪元素及刑期取決於案例。翻查案例,2008年英籍男子「蜘蛛俠」Matt Pearce在北京奧運開幕日爬上青馬大橋架上示威,亦被控普通法的妨擾罪,最後被判入獄6個月,上訴後獲判緩刑。另一宗案例是2012年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來港出席回歸15周年活動,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向途經路線天橋拋下六四民運人士李旺陽頭像的T恤,被控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最後因控方未能證明控罪所指地方屬公眾地方,裁定吳無罪釋放。
民主派內部相信,最終被警方控告的人數不只9位,會陸續有來,特別關注曾參與佔中的泛民立法會議員。有泛民指,雖然未開庭審訊,不知罪成與否及刑期,但已有人評估最懷情況,立法會再爆發DQ潮,甚至影響下屆立法會選舉泛民政黨的接班部署。
倘議員被判囚逾月 可動議解除職務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在1998年,時任金融服務界議員詹培忠因為偽造文件罪被判囚3年,上訴後減刑至1年。當年立法會引用此條例,在他被定罪及判刑後約一個月,就令詹培忠「DQ」出局,引發補選。
若更多泛民議員牽涉入佔中妨擾案件,加上其他已面臨宣誓司法覆核案的議員,民中派能否守住佔在席議員三分之一亦存在變數。
立會主席可DQ三個月缺席會議議員
此外,《基本法》第七十九條中亦列明「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立法會主席可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生殺大權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主宰,惟對何謂「合理解釋」一直有爭議。在上屆立法會,鄉議局議員劉皇發因病而長期缺席會議,惟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指,劉皇發有請假,未有對發叔長期缺席採取行動。
倘判囚三個月 五年內不合資格參選立法會
除此之外,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若任何人裁定有罪,被判處超逾3個月而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在被定罪後的5年內,該人士喪失在立法會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換言之,萬一民主派中人因曾參與佔中,而大規模被控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被判刑逾3個月,或影響民主派部署參與未來立法會補選及3年多後舉行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影響深遠。
對於會否擔心若民主派被大規模被控,刑期逾3個月,引發立法會DQ潮及影響來屆立法會選舉部署。公民黨主席梁家傑稱「冇得擔心」,因為立法會條例是客觀存在,相信特首梁振英以普通法「妨擾罪」告參與佔中人士,有政治目的。他指,距離補選及下屆立法會大選的日子尚遠,「船到橋頭自然直」。他認為,民主派現時應趁機再次解釋佔中的初衷,令香港人關心此事,了解小圈子選舉的遺害,若能觸動到香港人,「到時搵邊個選都唔係問題啦」。
胡志偉:倘議會被大清洗 會做好接班工作
而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同稱,不會憂慮,因為第一天參與佔中已有準備,自己有自首,相信自己是下一批被控人士,而判刑會否超過3個月,就不由他考慮,只能由法庭裁決。若民主黨有立法會議員因此被「DQ」,團隊會做好接班工作。他又指,若政府想透過此將立法會內的民主派議員「大清洗」都沒有辦法,因為政府將政治問題用法律解決,只會令社會氣氛更疏離。他指,已準備好迎戰。
而隔岸觀火的建制派對於刑期都有兩極的看法,有法律界背景的人士認為法庭可能會考慮到佔中者「為公義,非為私利」,而從輕發落;亦有人認為,有份煽動或教唆他人佔中者,判罪會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