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非法集結】非法集結 VS 妨擾罪 兩者有何不同?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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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三子及6名曾參與雨傘運動的人士,在事發生兩年多後才被控,還要是過往較少引用的妨擾罪名。
過去一般示威活動演變成衝突事件,一般只會控以非法集結罪,通常只在裁判法院審理;然而控方今次控以的妨擾罪,最高刑罰7年,大有可能轉至區域法院審訊。
隨着近年示威活動規模愈來愈大,控方引用的控罪似乎亦有愈來愈重的趨勢。

雨傘運動結束逾兩年,控方始對部份人士提出起訴。(資料圖片)

過去有示威活動,引發至衝突事件,被捕人士多數只會被控以非法集會罪,例如在2014年6月,一批反對東北發展工程撥款的示威者在立法會門外聚集,後來有人意圖衝擊立法會,並與保安員作了激烈的衝突。

其中13名當晚被捕人士,最終亦只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他們只被判社會服務令。

非法集結罪最高入獄5年

非法集結罪,原自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條例》第18條,條文指凡有3人以上聚集,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控罪的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但一般涉及示威的非法集結罪,多數在裁判法院審理,即入獄也多不會超過一年。

雙學三子(從左至右):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在雨傘前夕發起的衝公民廣場,亦只被控非法集結。(資料圖片)

用妨擾罪控告示威者案件並不多

控方今次引用的妨擾罪,原自《簡易治罪條例》的妨擾罪,該罪主要針對一些對他人造成滋擾的行為,由吐啖、亂掉垃圾、棄置糞便或髒物,以至製噪音等,其嚴重程度至滋擾他人,都可以用傳票方式作出檢控,最高刑罰只是罰款500元至入獄3月。

但若這些行為的影響性,嚴重至影響公眾層面,例如堵塞公路,令公眾造成妨礙或影響等,可以引用普通法,以刑事檢控方式控告妨擾罪,然而最高刑罰,卻可以高達7年。

雙學三子衝公民廣場亦只被控非法集結

事實上,雨傘運發生前夕,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因發起衝公民廣場被捕,最後亦只被控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三人去年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過往控方以妨擾罪檢控示威活動的案件並不多,控方2013年曾以此控罪,控告時為社民連副主席的吳文遠,以印有已故民運人士李旺陽的T恤,擲向國家主席胡錦濤途經的車隊。吳文遠被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