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傭背後露陽具被指企圖非禮 男僱主上訴失敗即入獄5周
撰文:陳雯慧
出版:更新:
中年男商人在家中,在其僱用的菲傭身後露出陽具,早前就一項企圖非禮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頒下判詞指,男商人在狹小廚房中在菲傭後面露出陽具,當時只有他們兩人,已令她擔心被性侵犯甚至被強姦,即時無任何直接身體接觸,已構成威脅舉動,故認為原審裁判官裁決無不穩妥地方,駁回上訴,下令男商人即時服刑五周。
上訴人石國藝(43歲)原被控非禮及企圖非禮控罪,但在原審時只被裁定一項企圖非禮罪成,被判囚五周。案情指,2014年3月3日早上7時半,受害人X在廚房工作時,被告站在她身後露出陽具六秒,並被事主X以手提電話錄取此過程。
爭辯無意圖非禮不應入罪
上訴人指,他當時無意圖非禮事主,甚至作出該行為時避免發出聲音,以免引起事主的注意,根本未能構成企圖非禮罪行原素,原審裁判法官卻作出錯誤裁定,更錯誤援引案例指他存有「敵意」干犯罪行。
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不接納上訴人理據,並稱若上訴人無意企圖非禮,當時大可以廚房外以及隱藏其陽具,即使站在廚房內,亦可背向事主X,很明顯上訴人舉動是不合理,而且無證據顯示X同意他的舉動,若X一轉身見到他的陽具便必大驚,擔心她的安全,所以上訴人露出陽具目的要引起X的注意,等待這個後果來臨。
官指敵意不是非禮罪的必要原素
彭官又指,根據事主用手機偷拍得上訴人露出陽具的片段,上訴人當時所作行為,本質上已屬不雅,他認為原審裁判官已作出事實裁決,亦合適地考慮所有證供。
另外針對上訴人就「敵意」的爭辯,彭官指根據例,「敵意」是毆打罪的必要原素,但在非禮和襲擊罪上,則非必要條件,他認為在本案上,控方並不需要證明上訴人的行為存在敵意,故不接受上訴人的理據,駁回其上訴,下令他服刑五星期。
案件編號: HCMA 23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