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隊長2.0喊港獨口號改囚5年 官重申情節嚴重 列10考慮因素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多次公眾場合叫喊口號,接受傳媒訪問時更提到香港獨立言論,經審訊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原審官指情節嚴重,根據《港區國安法》中,「情節嚴重」的指引,判馬入獄5年9個月。馬認為刑期過重,因他既無計劃,喊口號也沒有甚麼人和應,即使接受訪問也非主流媒體,其犯案情節份屬輕微,認為原審官錯用指引,上訴要求減刑,成為首宗上訴庭處理的《國安法》案件。上訴庭今(3日)頒下判辭,重申馬所涉案情屬嚴重,但量刑過重,裁定馬上訴得直,減刑9個月,改囚5年。
上訴庭認同屬嚴重但較輕類別
上訴庭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類別,但屬該類別中較輕,並列出了10項考慮因素,但認為馬的量刑起點應貼近5年。原審法官以監禁6年為量刑起點,屬明顯過重。上訴庭以監禁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原審法官因的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他3個月刑期,上訴庭不加干預,亦作扣減,最終刑期為5年。
上訴人馬俊文(31歲),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控罪指他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指情節嚴重須判5至10年刑期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時,原審法官陳廣池認為本案情節嚴重,根據 《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的指引,判以5年以上,10 年以下刑期,最終判馬入獄5年9個月。
原審官曾指馬透過示威刷存在感
馬卻指本案情節屬輕,他既沒有周詳計劃,叫的口號亦流於空泛,現場更沒有什麼人附和,他曾接受網媒的訪問,也非主流傳媒,其影響力有限。陳官曾指馬透過示威「刷存在感」,馬的代律師指,這更顯示馬的行為並非危害到國家安全。
輕重之別可參考煽動罪的原則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雖然《國安法》未有條文界定何謂情節嚴重或較輕,但基於其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在考慮「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要旨時,可引用普通法中性質相同的「煽動罪」,並考慮其相關原則。本案情節孰輕孰重,應以整體實際情況而定,著眼點為犯案者的行為、實質後果、潛在風險等,故法庭應考慮的因素包括犯案的處境、手法、次數、時長、規模、被煽動對象,和有否預謀、涉及武力、夥同犯案等。
社會仍受暴動衝擊馬仍執意犯案
上訴庭的法官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並指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社區仍有發生較小規模的非法集結,社會仍受到暴力衝擊,這正顯示香港當時仍面對危害國安和法治的風險。馬在這樣的情況下,仍執意犯案,無疑嚴重加據損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
公然誤傳港獨不違法
此外,馬多次公然眨損《港區國安法》,向公眾宣揚「港獨」不違法,不僅嚴重挑戰《國安法》的權威和香港憲制及法治的根基,亦會混淆視聽,誘使他人誤信「港獨」行為不違法,增加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行的風險。
向學生宣揚港獨不負責任
上訴庭續指,馬選擇在風險較高的敏感日子和地點犯案,更接受傳媒訪問、在互聯網宣傳「港獨」等,無疑增加了活動演變成暴力破壞公共秩序的風險,他亦是有預謀犯案,事前多次在社交媒體發起活動及呼籲公眾參與,帶同預先制作的文宣在指定時間和地點犯案,且曾在學校針對學生宣揚「港獨」更是不負責任,加重其刑責。
悔意與否與情節輕重無關
但上訴庭同意大律師所指,原審法官陳廣池以「毫無悔意」為其中一個界定本案屬「情節嚴重」,理由屬錯誤,因為馬是否抱有悔意只是在量刑時的求情因素之一,與情節是否嚴重並沒有關係。即使原審法官犯了這錯誤,基於上述理由,亦不會對本案屬「情節嚴重」的結論有任何實質影響。
上訴庭考慮到整體情況,認為馬的刑責在「嚴重」的類別中是相對較輕,刑期應貼近相應量刑的最低刑期,即五年。因此,原審法官以六年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應為5年3個月,加上原審法官因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三個月,其總刑期應為5年。
案件編號:CACC27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