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求撤傳媒報道限制被拒 質疑裁判官並無酙情權 求法庭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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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她早前申請豁免交付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但遭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鄒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案件今(12日)在高等法院處理,鄒強調根據《裁判官條例》,她作申請後,羅官便須批准,無酙情權拒批,又指羅官的決定考慮不相關的因素,亦沒有考慮撤銷報道限制後,可作其他彌補的措拖。法官聽取鄒的陳詞後稱,會在鄒進行初級偵訊前,即今年9月1押後裁決。
申請人鄒幸彤,答辯人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同案被告支聯會、李卓人和何俊仁被列為利益關係方。
認為若被告求撤銷法庭便需跟從
代表鄒律師陳詞時稱,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7條,若被告申請撤銷傳媒報道限制,法庭便需撤銷限制。鄒又指,即使裁判官有酙情權,羅官是次決定仍是錯誤,因為羅官考慮不相關的因素,又沒有考慮若解除報道限制,可以作出其他彌補的措拖。
律師又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2條列明,法官或裁判官,為了司法公正等需要,可指示任何人不得身處該法庭,但「報紙或通訊社的任何一人」則屬例外,可見記者可進入法庭旁聽的重要性。
律政司強調裁判官有酙情權
律政司的代表則強調,在《裁判官條例》第87條下,裁判官有酙情權是否批准撤銷報道限制,又指羅官考慮有旁聽人士作滋擾行為,擔心若撤報道限制,恐會影響潛在證人。
官問撤銷限制如有影響對控方構成不公
惟法官問,撤銷報道限制,如何對控方構成不公?又指,可撤銷報道限制,同時作出其他彌補的措拖,如頒下匿名令等。
由於鄒的案件已排期於9月2日作初級偵訊,法官稱會於本年9月1日或之前以書面頒佈裁決。
案件編號:HCAL4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