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涉搶文件案 馬紹祥稱因受驚報警 辯方指影片未見馬感害怕
「長毛」梁國雄涉在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發展事務委員會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 條的藐視罪。原審裁判官以控罪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為由,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於前年上訴得直,梁其後再向終審法院提上訴但敗訴。案件今(19日)在東區法院重審,馬供稱,當日被梁搶文件而受驚,無法再回應議員提問,並於翌日報警。辯方卻指影片並未見馬感到害怕。
被告梁國雄(65歲)否認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即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致該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馬供稱被梁搶走文件屬機密
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出庭作供,他於案發當日早上,就橫洲發展計劃到立法會參與委員會會議。約早上10時,梁與另一名議員質疑馬有否將涉案文件帶在身上,馬表示沒有。梁則突然站起來並走近他,他因不清楚梁的用意向後退,梁便一手拿起涉案文件,馬即要求主席麥美娟處理。馬又稱,涉案文件屬於機密文件,是關於政府與一間顧問公司的合作文件及書信交流,讓其面對議員質詢時可以有足夠的資料回答,故梁搶走文件後使其無法履行職責。
取回文件並無損壞或不妥
馬續指,梁之後將文件交給時任立法會議員朱凱迪翻閱,主席要求他們交還文件但失敗,最後保安應主席要求將梁帶離場,並從朱手上取回文件,會議才得以繼續。馬指取回的文件沒有任何損壞及不妥當的地方,但他認為梁的行為令立法會職能未能執行,他作為官員有責任將事件向警方反映,遂於翌日到中環警署報案。
辯方指當日討論內容涉公眾利益
辯方大律司吳宗鑾其後指出,涉案會議重點為橫洲發展計劃是否涉及「官商鄉勾結」,及顧問公司有否挪用政府文件透露發第3方,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馬同意事件受大眾廣泛關注。馬亦同意立法會議員有責任向政府問責及諮詢,而解答這些問題是馬當日的職責。但馬自言雖有預計議員會向其索取相關文件,但未有預見會被要求即時交出文件,因為以往均是在會議後透過郵件交給議員。辯方之後播出梁、林卓廷及陳志全等時任議員當日的發言片段,反映他們當時對政府及馬的不滿,馬對此表示:「相信係負面Comment(評論)。」
馬認當時表情是無奈及苦笑
吳其後質疑,馬早前錄取的口供不曾提到感害怕及後退,只說來不及反應,馬解釋錄口供時說法較平鋪直敘。吳再引述案發片後指出,梁當日事實上並沒有「搶」文件,只是拿走,馬亦沒有阻止,反而手向上揚並「由得佢拎走」,指馬的反應鎮定。馬回應:「公職人員無論任何時候都應保持鎮定。」吳續指,馬其後更取出眼鏡並戴上,沒有受驚的表情,馬稱:「受驚唔一定表面見到,我宜家都驚。」但馬同意當時表情「有少少無奈」及「有少少苦笑」。
認會上未有表示文件屬機密
另馬同意,他在會上未有表示文件屬機密內容,亦同意由梁離開座位到被趕離場,他對梁的整體抗議只是梁的表達方式。吳續指,馬早在報警前便得悉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打算出信要求會議主席跟進事件,但馬卻仍急於報警,行為並不妥當,屬「惡人先告狀」,馬否認說法,並指梁的行為「超越左正常運作應有的行為」。
麥美娟強調沒有叫助入庭或討論案情
立法會議員麥美娟隨後出庭作供,辯方質疑其在前一位證人作供時,不應讓她的助理入庭聽審,事後亦不該討論案情。麥則表示,今日立法會有會議舉行,她非常關心能否準時出席,所以想知道何時到她作供,但強調沒有叫助理入庭或討論案情。麥作為當日的會議主席,指出該會議預計進行兩小時,由於議員眾多,每個人發言均有約3至4分鐘的時限。
指議員應留在座位發言
辯方其後指出,梁當日在庭位上聲稱要「搶野」,麥即時要求他坐下。梁期間仍不斷表達不滿,但麥說:「我警告你,你再唔坐番埋位,我就會執行議事規則!」梁將文件交朱,便有依照麥的指示返回座位。麥解釋指,議事規則主要視乎對方有否擾亂法會,而議員理應留在座位內發言。
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ESCC 1696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