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搶文件案 官指條例或限制議員言論 裁控罪不恰當
有「長毛」之稱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被指前年11月在立法會討論橫洲事件時,涉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票控藐視罪名,惟辯方質疑條例限制議員辯論的言論,而梁亦是首位被這罪檢控的議員,質疑條例不適用於議員。裁判官今(5日)在西九龍法院下裁決,認同議員須在不怕承受刑責下作辯論,裁定條例不適用。這裁決意味控方不能繼續以這控罪檢控梁。控方即表示或考慮上訴有關決定,案件押後至下周五(16日)以讓控方取指示決定案件去向。
梁國雄被控於2016年11月15日擾亂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令其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梁在庭外形容裁判官裁決「乾淨俐落」,對於裁決是否還他公道,他則稱言之尚早,因控方仍未決定是否會上訴。又指希望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對可以像狗一樣對法治忠誠。
控方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任何人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條例或影響對議員言論自由的保障
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指,上述條例適用於立法會一般程序內中發生的普通刑事罪行,如襲擊他人等,若會上的言論或辯論自由需要受到局部限制,就要將影響減至最低,以免出現寒蟬效應,令議員無法做核心工作,故認為條例不應涵蓋立法會議員,因爲若條例能對議員作出提告,便會違反法例對議員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的保障,令議會不能有效運作。
她續指,若要令議會有效運作,議員在立法會需在不害怕承受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提出他相信需提出的意見作辯論,又指出,若要終止會議,不只是言論,也包括行動,例如集體離場,這些行為都不應被起訴,而現有的立法會已有方法去規範議員的行為,故裁定條例不適合在本案中提出檢控。
辯方爭辯法庭不應介入議員言論
辯方早前爭議,案發時會議一度暫停,梁被逐出議事廳,馬紹祥最終獲歸還文件,但事發翌日馬紹祥決定報警,今次是首次有立法會議員被控涉案條例。
辯方質疑,控方錯誤地詮譯條文中的「任何人」,若一併閱讀17(a)及(b)條,該條應只局限被傳召上立法會,在宣誓下作供的人,不適用於議員。而且根據憲法的不干預原則,法庭不應介入議員在立法會會議進行期間的言論或行為。
控方庭上透露仍未決定是否就裁判官的決定上訴,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6日再提訊。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