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Sir涉隱瞞其警司身份向兩銀行借逾2.6千萬 案件將轉區院審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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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稱「海港Sir」的警司陳凱港涉向兩間本地銀行隱瞞其警司身份,並訛稱受聘於私人公司,以獲取按揭逾2千6百萬元按揭貸款, 與另一名涉案商人被控欺詐罪,兩人今(5日)在沙田法院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案件押後至2月9日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兩被告准以1萬及5千港元保釋候訊。
被告陳凱港(50歲)及汪浩毅(49歲,商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
首罪向東亞銀行借貸款逾2千1百萬元
首項欺詐罪指,兩人於2019年5月17日與11月4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藉隱瞞陳凱港的職業即香港警務處警司;或藉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7月至9月期間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並接受月薪,並意圖籍詐騙,而誘使東亞銀行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導致陳凱港獲得利益,或損害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導致東亞銀行蒙受不利,即一筆港幣21,549,000元貸款的一部份。
兩罪均指陳凱港隱瞞其警司身份
另一項欺詐罪指,兩人於2019年5月17日與12月27日之間,在香港連同陳凱俊,藉隱瞞陳凱港的職業即香港警務處警司;及/或藉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及陳凱俊分別於2019年9月至11月至11月至12月間,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及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並接受月薪,意圖藉詐騙,而誘使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導致陳凱港及或陳凱俊獲得利益,或損害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導致華僑永亨信用財務蒙受不利,即一筆港幣4,800,000元貸款的一部份。
控方不反對兩名被告繼續保釋,陳獲准以1萬港元保釋,汪則獲准以5千港元保釋。其他共同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不得騷擾控方證人,每星期到警署報道一次。
案件編號:STCC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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