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龍少泉訛稱買樓供父母住 獲貸款及按揭 囚18月兼歸還116萬
警司龍少泉涉嫌在5年前訛稱買入愉景灣單位供其父母居住,從而獲政府貸款及銀行按揭近600萬元,實情是他有把單位出租並獲逾百萬元租金收入,其父實已離世逾20年,其母則住公屋。龍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沈小民法官斥其故意說謊及隱瞞,案件今(29日)在區域法院判監18個月,兼要歸還116萬元租金得益。
同僚讚對警務工作有熱誠
法官沈小民引述被告的求情指,被告龍少泉(55歲,警司,現已退休),中五畢業後投身警隊,由低做起,晉升至高級管理層,同僚讚揚他對警務工作有熱誠,一心儆惡懲奸、嫉惡如仇,更熱心為警隊培育新血。本案令他出現抑鬱及焦慮,他亦曾暈倒送院,被懷疑出現心臟問題,望法庭考慮其身心狀況輕判。
官指被告出租單位是貪心
沈官雖然理解被告所面對的心理壓力,但指出涉案的購屋貸款計劃對申請人相當優待,被告不用交出所居住的宿舍,唯一限制只是不可出租單位,認為被告出租單位是出於貪心,而非有需要。
執法者應知不能作假聲明
沈官又指出,本案有其嚴重之處,被告涉行做假文書及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告作為執法者理應知道不應這樣做,不單如此,被告更獲過百萬租金得益,使案情更為嚴重,因此緩刑並不合適,最終以2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求情及他願意歸還得益,酌情減刑半年。
被告龍少泉,被控兩項欺詐罪,指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虛假地表示他於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租客已簽訂租賃合約,涉意圖詐騙購屋貸款約207萬元。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在同一期間內,向滙豐申請按揭貸款,並虛假地表示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並將交易完成時取得該單位空置管有權,意圖詐騙並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元。
官稱被告必然知單位不能租出
沈官早前裁決指,龍申請的購屋貸款計劃中列明單位不能出租。雖然辯方指龍不清楚申請書中的「交吉」與「交樓」同義,亦不悉租客是否有意續租,惟沈官認為據龍與中介的對話,其顯然明白二詞的分別。而即使其不清楚租客會否續租,亦理應去了解情況,沈官遂認為龍必然知道單位不能租出,只是蓄意隱暪,終判其罪成。
將失近300萬退休金及每月6萬長俸
辯方則求情稱,龍出身於基層家庭,中五時加入警隊,案發前不曾行差踏錯,案件與其本身的性格相違背。且他因罪成將失去接近300萬元退休金及每月6萬元的長俸,已得到沉重教訓,並願交出出租涉案單位所得的116萬元。
購入單位時有向政府申請貸款
案情指,龍於2016年根據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並以668萬元購入愉景灣寶怡閣一單位,獲庫務局批出207萬貸款。計劃規定,除非獲得豁免,物業只可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龍購入單位時,他與妻子居於警方提供的宿舍,而該單位亦有租客居住,該租客搬走後,龍再將單位租出,並在期內獲租金收入逾116萬元。
申請按揭時稱單位由父母居住
然而,龍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在申請書上稱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但其父早在1992年已離世,母親則一直居於公屋。龍自辯時指,當時因工作繁忙,將申請事宜交予太太處理,稱與父母同住等資料「一定唔係我填」。惟據龍與妻子的對話,龍指由於銀行就自住物業可批出6成按揭,因此會向銀行表示單位作自住用途。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