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龍少泉涉騙貸款597萬 父逝母居公屋 申按揭稱單位與雙親住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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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龍少泉涉嫌在購買一單位時,訛稱該單位為他及父母居住,以獲政府及銀行貸款及按揭合共約597萬元,惟事實是其父已離世逾廿年,母親則一直住在公屋,他更把單位出租並獲租金116萬元,從而被控欺詐罪。龍否認指控,案件今(27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透露,龍接受調查時向廉署解釋,他未有詳細閱讀公務員規例,又稱他曾向銀行職員說單住會用作出租用途,報稅時也有上報租金收入。

以愉景灣單位騙庫務署207萬貸款

被告龍少泉(55歲,警司),被控兩項欺詐罪名。控罪指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虛假地表示他於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租客Koschalka Guenter及Koksal Koschalka Zeynep Nilufer已簽訂並於同年12月1日生效的租賃合約,涉意圖詐騙庫務署署長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207萬元。

訛稱單位由父母居住向滙豐借得390萬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在同一期間內,向滙豐申請按揭貸款,並虛假地表示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並將交易完成時取得該單位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而該變動可能使該按揭申請表內提供的資料失實。被告涉意圖詐騙並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元。

被告龍少泉是一名高級警司,他否認兩項欺詐罪。(李慧娜攝)

向政府稱購單位自住申請貸款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1986年加入警隊,並在2016年根據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購置物業,聲稱單住自住,後來以668萬元購入涉案的愉景灣寶怡閣,並獲政府批出207萬貸款。

原住客搬走後有再另覓租客

計劃規定如非獲得豁免,物業只可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而且不得出租或分租。不過,被告購入單位時,卻與當時租用單位的夫婦續租,亦曾與妻子討論會以租金償還按揭貸款,該對夫婦退租後,被告又再將單位租出,共獲租金收入逾116萬元。

訛稱父母居單位但父92年已逝

另外,被告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亦在申請書上稱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但其父早在1992年已離世,母親則一直居於公屋。被告與妻子的對話中曾提及,由於銀行就自住物業可批出6成按揭,因此會向銀行表示單位作自住用途。

辯稱未有閱讀公務員規例

被告向廉署解釋,他未有詳閱相關的公務員規例,他申請按揭貸款時,有向銀行職員表示單位會短期租出,他不知道誰人在申請表填上單位作自住用途,他亦有就租金收入報稅。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