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指兩案事主不再提供口供 令調查延誤及終止 被控行為失當

男警涉指兩案事主不再提供口供 令調查延誤及終止 被控行為失當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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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警涉分別在兩宗盜竊及詐騙案中,偽造調查結果,訛稱報案人不再提供口供,並要求警方不要再聯絡她,致兩案的調查延誤及終止。已被停職的男警,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3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由於辯方需要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5日再訊,期間男警獲准保釋。

被告温志煒(49歲)被指於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身為警務人員而作出不當行為,即虛假地在案件TSRN 18023685的警察檔案調查報告、以及M.12和M.14的紀錄中,指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提供口供;亦虛假地在案件編號STRN18037323的警察檔案調查報告、以及M.2的紀錄中表示,詐騙案受害者郭麗英,曾要求警方不要再聯絡她,導致兩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裁判官准被告保釋,但期間不得離港,要交出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的地址,以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編號:STCC3724/2021

高級警司周毅剛涉警總內非禮 兩罪涉同一事主 案明年2月再訊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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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警司周毅剛涉於灣仔警察總部非禮一名女子,被控兩項非禮罪名,案件今(29日)在東區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辯方需時取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屈麗雯把案押後至明年2月4日再提訊,被告准以5千元保釋外出。

被告周毅剛,49歲,被控於2024年7月與8月之間某日,在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41樓猥褻侵犯女子X。他另被控於2024年11月1日,在上述地點猥褻侵犯女子X。被告保釋期內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亦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周毅剛警司。(賴南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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