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涉藏10鐳射筆 求阻人見方未受理 警員稱醫護反叫他在外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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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涉嫌管有10枝鐳射筆案續審。巧遇方仲賢購買鐳射筆的警員今日(7日)續作供,他稱方當日後來不適送院,他發現方在救護車上曾在電話打開「一般」的頁面,他即阻止方繼續使用電話。至方被送到急症室,有一男一女進入了方的診格,他曾著醫護制止該對男女入內,醫護人員未有理會,反提醒他需在診格外等候。至他檢取得方的電話時,發現電話內並無sim卡。

被告方仲賢(23歲,學生)否認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並在桂林街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方另否認在當日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警員檢取手提電話作為證物前,把電話重新設置。

警員黃漢鋒的主要供詞。(詳看下圖)

被告被捕時擾釀稱不適

警員黃漢鋒繼續作供,他指事件在現場擾釀一段時間後,被告突然不適坐地,由於當時被告已是被捕人士,所以他一同登上救護車,押送被告到醫院。

他續指,被告在救護車上,曾使用電話並打開「一般」的頁面,當時他即提醒被告電話將被檢取作證物,著他關機,被告便關機及收好電話。

醫護提醒他要在診格外守候

他提及,被告在急症室時,曾有一男一女進入診格,他要求醫護著兩人出來,醫護未有理會,並提醒他只能在診格外看守。

被告被送往病房後,他在其律師在場下,檢取被告的電話,但卻發現手機內沒sim卡,他就此向被告詢問,但被告卻沒有回應。他指對事件記憶深刻,因為他在事後被起底,而他被偷拍的背景正是在急症室內。

被告並非目標人物

黃在盤問下重申,當日只是在鴨寮街偶遇被告,而他非「目標人物」,又稱因應當時的社會狀況,不少同僚執勤時遭鐳射筆所傷,所以才會留意到被告買鐳射筆。

辯方質疑,為何有警員測試過鐳射筆,知道鐳射筆無法使用,但警長最終卻拘捕了被告?黃則指「用唔到唔代表唔犯法」,又指進行拘捕是警長的決定。

警長林發建稱,當日有向被告方仲賢展示其委任證。(李慧娜攝)

警長稱曾向被告出示委任證

警長林發建則供稱,一開始截停被告時,已出示了委任證,並向對方說:「先生,警察,阻阻你。」被告卻突然逃走,後來他與兩名隊員成功截停被告後,由於圍觀群眾質疑他們的身分,曾再次出示委任證。

他亦指,根據他的認知,紅色鐳射光用作教學用途;綠色鐳射光用作教學及觀星用途,但藍光則不宜觀星,是適合用於醫學,因此聽到下屬滙報後,認為需要截查被告。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