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修例刊憲 籲到婚宴「祝賀」亦觸例 賦權私隱專員收手機電腦
為打擊「起底」,政府今日(8日)刊憲《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任何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他的個人資料,並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便可構成「起底」罪行。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執行指引,「指明傷害」共包含四個範疇,其中列舉參考例子,如在網上討論區公開當事人婚宴時地,呼籲網民前往「祝賀」,令當事人憂婚宴現場會遭搗亂,屬「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另外,修例賦權私隱專員可發書面通知,要求助查人士提交如手提電話及電腦等,以及有權向法庭申請手令搜查處所及電子器材,並將任何儲存內容解密。
罪行範疇舉例︰籲到婚宴「祝賀」、倡欺凌在學子女
《修訂條例》新增第64(6)條,「指明傷害」的定義共包含四個範疇,公署發出的執行指引列舉參考例子,包括︰「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指引例子如當事人收大量滋擾電話及短訊,個人資料被用作貸款;「該人的財產受損」的例子,如車牌號碼及登記資料被上載至社交平台,並令其車輛遭受惡意毀壞,當事人需承擔維修費用。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的例子,如網民在討論區公開事主婚宴日期及地點,並呼籲網民前往「祝賀」,令當事人擔心網民被煽動到其婚宴現場搗亂。
「心理傷害」依賴專家證據
至於「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該份指引表示,「心理傷害」一般需要依賴專家證據,法院通常會考慮由醫生評估當事人身體或精神狀況的醫療報告,作為證明。指引參考例子為︰起底者在網上公開當事人在學子女的個人資料,並提議多種欺凌及杯葛方法,包括用麻包袋接放學等,令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
指引列明,私隱專員在考慮個案是否屬「指明傷害」,會檢視有關訊息的內容、表達方式、背景、發布方式、轉載程度、真確性、及受害人及其家人的特質。
可發書面通知要求提供手機及電腦
私隱專員的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力方面,如私隱專員合理地懷疑任何人,管有或控制與「起底」有關的文件、資訊或物品,或有能力協助調查,私隱專員便可向該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包括手提電話及電腦,及回答相關問題,以協助私隱專員進行此等調查。書面通知會有指明格式、私隱專員或訂明人員簽署、及列明調查目的。如不遵從書面通知要求屬違法會被檢控。
申法庭手令可將電子器材任何內容解密
另外,私隱專員如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經、正在或即將干犯「起底」及其相關的罪行;及在某處所或電子器材內,有與調查有關的材料或證據,便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搜查處所檢取懷疑證據,以及查閱、檢取和扣留電子器材,可將任何儲存內容解密,並製作複本、摘錄等。
無手令可以查閱電子器材但不得解密
如信納申請手令所造成的延擱,相當可能會無法拿取或查閱涉事器材,或者由於任何原因,申請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便可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查閱涉嫌載有「起底」罪行證據的電子器材,包括手提電話及電腦等,但不得將電子器材(包括當中儲存的材料)解密。
▼發出的提供材料/協助通知樣本▼
個人資料助理、警察均可拘捕搜身
可作截停、搜查和拘捕行動的獲授權人員,包括私隱公署的個人資料助理及以上職級人員,以及警務人員,拘捕後可要求被捕人提供姓名、通訊地址,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可搜身接管證物,可帶往私隱專員的辦事處或警署,並按照《警隊條例》處置,包括處理保釋程序,及須於48小時內決定是否落案起訴。
市民要求下須展示委任證
指引列明,私隱專員、訂明人員及獲授權人員在行使其法定權力時,在市民要求下會披露足以辨別其身份的資料,例如委任證。除非獲得特別豁免,在截停、搜查和拘捕時,他們必須穿著制服或配上委任證。如妨礙、阻撓或拒從會被檢控。
▼發出的面見專員並回答問題的通知樣本▼
可向社交媒體平台包括海外營運商發通知
另外,私隱專員獲賦權發出停止披露通知及申請強制令,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向具備能力的人士或團體發出通知,當中可能包括「起底」內容的披露者、電子平台營運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或主機服務提供者等,沒有地域限制,亦可向海外社交媒體平台營運商發通知,指示採取停止披露行動。
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囚5年
修例設兩級制「起底」罪行,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意圖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元$100,000及監禁2年。第二級罪行,加入如該項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元$1,000,000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