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修例︱鍾麗玲指無手令搜查電子器材僅限緊急情況 只會望一望
修訂《私隱條例》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今日(6日)舉行首次會議,由工聯會麥美娟任主席,新民黨容海恩任副主席。
修例賦予私隱專員新調查及執法權力,包括可以在沒有手令下截停、搜查及拘捕疑犯。有議員關注公署未有前線執法經驗,未訂明有何紀律監管,質疑如何保障市民權利。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無手令搜查做法限於緊急情況,主要是在懷疑某人是疑犯,或差不多進行拘捕,避免屬證物的電子訊息被移除,屆時執法人員只會「望一望」涉事電子器材。署方亦正準備委任證,考慮發出指引,有需要時會與警方聯合行動。
無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後須撰寫報告 曾國衞相信已作平衡
修例賦予私隱專員新調查及執法權力,包括可在沒有手令下截停、搜查及拘捕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干犯罪行的人。謝偉俊關注如何保障市民權利,尤其基於「合理懷疑」的行動,猶同截查身份證,主要都是主觀判斷,易衍生爭議,該公署亦未有前線執法驗,憂執法過程有欠妥善,包括未有既定執行人員、訂明有何紀律監管。
曾國衞表示,如無手令下搜查某人電子器材,必須具備數個條件,包括合理地相信有「起底」發生,涉事電子器材具有證物資料,並須是緊急情況如證物有被銷毀可能,過程中只限相關訊息,並非所有內容。在完成搜查後,涉事人員要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撰寫報告給當事人檢視,他相信已作適合平衡。
鍾麗玲︰正準備委任證 有需要會與警方聯合行動
私隱專員鍾麗玲補充,無手令下搜查的做法是限緊急及例外情況,執法人員只會「望一望」有關電子器材,不會涉及「竊聽」。在沒有手令下作出截查行動,主要是在懷疑某人是疑犯,或差不多進行拘捕時,再去檢視其身上電子器材是否有相關證據,是否涉及更多人等,避免證物被移除。
如涉事電子器材需要解鎖,則須向法庭申手令。至於入屋搜查,亦須有法庭手令。鍾麗玲表示,就執法行動,公署正準備委任證,並考慮發出指引,有需要時會與警方聯合行動。
梁志祥、鍾國斌關注海外執法會否發通緝令
草案新訂條文當中,將設域外管轄權,即不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專員亦會送達停止披露通知。民建聯立會議員梁志祥關注海外執法權問題,梁舉例指,如有人在台灣作出「起底」行為,兩地並無司法互助,當局如何檢控及懲處身處香港境外人士,會否發出通緝令,否則便無「殺傷力」。自由黨鍾國斌亦關注海外執法,當局會否就違例行為發出通緝令。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海外執法有複雜性,據過去兩年經驗,約七成平台都有配合移除起底資料要求。鍾指,目前全部平台本身已設使用條款,訂明如發現有害資訊,必須遵守本地法律,相信日後本港法例通過後,海外平台就更清楚具相關刑責,屆時會更加配合。該署日後會加強聯絡海外機構,至於是否涉及刑事,須視乎嚴重程度。
曾國衞︰未經同意披露肖像造成傷害同受規管
容海恩提出,草案未有條文涵蓋肖像,「淨係睇幅相已經知係邊個。」擔心即使是公眾人物,但家人相片亦被上載。她又關注當局會如何處理「轉載」、「再轉發」行為,可否視為「串謀」。
曾國衞表示,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相關的資料,都屬於個人資料,「包括你個樣認到你,都屬於個人資料,亦都受到成條條例規管。」他續指,「如果係同你名、身份證號碼,各方面一樣嘅樣。肖像都一樣,呢方面唔需要擔心。如果純粹披露你張相,而未經你同意,又造成指明傷害,係一樣跌入『起底』範圍。」至於轉載「起底」內容,亦在草案規管範圍內。
麥美娟關注有機構「受杯葛」 鍾︰視乎情況可主動跟進
麥美娟指,不少「起底」內容來自政府的公共登記冊,如土地、車牌註冊,私隱公署會否建議有關政府部門立法規管。麥美娟指,入境處、航空公司等機構員工,可輕易查閱市民或客戶資料,然後披露「起底」。惟未妥善保管資料的機構及部門,一般只會收公署警告信,麥質疑當局會否考慮修例加強規管。麥又關注,如機構因有員工被「起底」後同受杯葛,公署會否處理。
鍾麗玲表示,最近有為公司查冊事宜向財庫局提供意見。對於機構的保管資料責任,鍾指,現時已有機制,會到持大量個人資料的機構實地考察,如發現有漏洞,會發出執行通知要求更正。如有機構是受害者,即使非資料當事人,鍾表示,都歡迎舉報,「睇情況主動去跟進,呢個無問題。」
修例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亦設有域外管轄權。政府建議引入兩級制刑罰,包括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如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