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修例︱政府正式刊憲生效 私隱公署及警方將加強執法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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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打擊「起底」,修訂私隱條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8日)宣佈,《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今日(8日)正式刊憲生效。
政府表示,《條例》生效後,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當事人個人資料,及意圖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和警方會加強執法,以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

政府發言人表示:「自2019年以來,『起底』者透過肆意披露他人個人資料,打擊政見不同的人士,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修例目的旨在打擊近年越趨猖獗的惡意『起底』行為,「需要全力打擊這些肆意傷害別人的惡劣行為,消弭社會矛盾,建立守法和相互尊重的意識。」

修例內容,包括訂立新的「起底」罪行,針對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意圖或罔顧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而公開其個人資料的惡意行為;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對「起底」罪行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及賦權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有能力移除「起底」訊息的人士停止披露有關訊息。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已於今日刊憲發布有關「起底」罪行的刑事調查、檢控和發出停止披露通知的執行指引,以及獲授權執行上述權力人員的職級,供公眾參閱。

發言人指,《條例》生效後,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意圖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公署和警方會加強執法,以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歡迎《修訂條例》正式生效,根據《修訂條例》,任何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他的個人資料,並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例如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或對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身體、心理傷害或財產受損,便可構成「起底」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