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電檢條例 須考慮是否影響國安 政務司司長可指示禁映
政府早前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指引,檢查員評審電影時,須從國家安全角度作出考量,如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等,將拒絕影片公映。政府今日正式提出修例,向立法會提交《2021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指需要「完善電影檢查制度」,確保履行《港區國安法》,「防止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其中,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作出決定時要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另會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禁止電影放映。
政府宣布向立法會提交《2021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指需要「完善電影檢查制度」,確保履行《港區國安法》,「防止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邱騰華表示,行政長官及行會今早通過有關修訂建議,並會向檢查員更新行政指引,他形容「呢啲修定係簡單而直接。」草案建議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提供明確法定依據讓檢查員就電影作出決定時,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另會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此外,凡監督認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就一部影片作出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讓檢查員有足夠時間處理涉及國家安全考慮的個案,以及諮詢法律意見。此外,有關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可審核監督或檢查員電影檢查決定的條文,將不適用於以國家安全理由所作的決定。
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影片 可囚三年或罰款100萬
當局亦建議提高罰則,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三年及/或罰款100萬元。政府亦會列明,檢查員可要求影片加入用以提醒觀眾(或其家長)的指明告示,減輕影片可能潛在的不良影響。
賦權監督在無法庭手令下 搜查及進入任何地方
當局亦會賦予監督權力,要求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持有人提供關於其影片的上映的資料(例如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強督察採取執法行動的能力。
不過,政府亦指留意到有團體「設法規避《條例》下的執法行動」, 例如利用社交媒體或即時通訊應用程式隱藏違法放映影片的資料。當局建議賦予監督權力, 要求持有人提供關於其影片的上映的資料, 例如日期、時間和地點。
政府亦建議, 如果取得法庭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或會導致相關證據或材料被毁滅或喪失, 賦權督察可在沒有法庭手令授權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 以加強督察採取執法行動的能力, 並根據《條例》停止未經授權上映或發布影片。
避談是否心中已有名單不准再放映
邱騰華指,假如個案涉及國安,包括敏感資料,現行的電檢審核委員會不適宜再處理,但他指「任何行政決定都受司法覆核保障」。他又提到,《國安法》生效之後有「新規矩」,有一些電影以往做過一些評級已通過,但新例下有改變,故須賦權政府,由於未落實新訂定行政指令及修例,「唔會心目中有一個名單。」
政府在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提到,《國安法》實施後, 「有某些電影(部分聲稱為紀錄片或以真實事件為基礎的故事)刻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這些電影明顯造成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這些行為或活動的客觀效果… 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邱騰華指,香港享有「創作自由」,但必須審視電影作品有無違反國安法,「電影唔應該有例外。」他重申是為行業提供清晰明確指引。
至於哪些電影本來已發行,但會被政府重新界定為「禁映」,邱騰華指,評級變動會是「有跡可尋」,如當局撤銷了核准證明書,會公開交代,免公眾繼續播映,他指大部份電影製作都要合法,認為「應該有足夠空間畀到。」
周五刊憲 下月一日二讀
政府亦宣布,為了讓審核委員會的組成更具彈性,決定取消非官方成員的指明人數,及賦權商經局局長可委任一名公職人員代其出席委員會會議和在會上投票。
草案將於周五(27日)刊憲,並於9月1日的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政府早前宣布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指引,並於6月11日刊憲。檢查員評審電影時,須從國家安全角度作出考量,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對觀眾的影響或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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