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不設陪審團敗訴 首宗國安法被告提上訴 指涉審訊公平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涉騎電單車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男子唐英傑,被控違反國安法,但他不滿案件不設陪審團而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早前裁定他敗訴。而他提出上訴,其代表大狀於今日(15日)的聆訊強調,獲陪審團審訊是一種權利,也會影響公平審訊,但律政司反駁,即使有所謂的「權利」,也已被國安法廢除。法官聽罷陳詞後,決定押後至下周二頒下裁決,即刑事案件開審前一天。
本案申請人唐英傑(24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一項恐怖活動罪,以及一項屬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已排期於本年6月23日審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指示審訊不會設陪審團。
代表唐的資深大狀戴啟思認為,當律政司司長決定以可公訴罪行進行檢控,而案件進行交付程序後,被告便有獲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而獲陪審團審訊與否,也會影響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
律政司一方指是否進行陪審團審訊 屬於檢控決定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狀孫靖乾則反駁,即使被告原本有所謂的「陪審團審訊權」,但也已被國安法廢除。再者,過往案例已闡明香港沒有這權利。
孫大狀又指出,選擇在哪級法庭進行審訊,或是否進行陪審團審訊屬於檢控決定,受《基本法》保障,除特別情況外,法庭不應干預。雖然《基本法》第86條提及保留陪審團制度,但不代表陪審團制度中的某種特點變成一種權利。
案件編號:CACV29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