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審訊|被告指陪審團聽審屬憲法權利 高院駁回其覆核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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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唐英傑去年7月1日涉騎電單車示威,其背包並疑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被控違反國安法,他不滿審訊不設陪審團,又認為律政司未有解釋相關原因,故提出司法覆核,律政司則指國安法條文沒有定明司長有責任解釋。高等法院今日(20日)就康的申請作裁決,並駁回其覆核,但未有下任何訟費令。

申請人唐英傑(24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本年6月23日審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指示審訊不會設陪審團。

陪審團審訊屬被告的憲法權利

代表唐的律師早前陳詞稱,被告進行交付程序中,律政司決定以可公訴罪行作起訴,被告應可獲陪審團審訊的權利,這也是一個憲法權利,若不設陪審團,必須有正當理由及解釋。而陪審團審訊有利於公平審訊,也確保審訊的獨立性,亦令法庭在執行公義時更符合大眾所認同的標準。

律政司指國安法無列明司長須解釋

律政司卻認為,陪審團審訊並非憲法權利,不設陪審團屬於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63條保障,即檢控工作不受干預,而國安法條文也沒定明司長有責任解釋決定。只有當檢控決定涉及惡意、不誠實等情況,法庭才有權作出干涉。

陪審團審訊並非權利

法官李運騰認為獲陪審團審訊並非一個權利,更枉論是憲法權利,因為被告無法選擇放棄陪審團審訊,而法庭決定是否將被告轉介高院時,只會考慮是否能達至公義、公平。無論被告是否獲陪審團審訊也好,他都能獲公平審訊。

是否有陪審團由檢控決定

李官又指,即使被告在國安法前擁有獲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有關權利也已被國安法廢除。而且不設陪審團屬於檢控決定,應受《基本法》保障,挑戰有關決定需要通過非常高的門檻,司長未詳細解釋不設陪審團的原因並不足夠達致有關門檻。

條文未定明律政司司長需知會被告

再者,國安法條文沒有定明,司長在決定不設陪審團前要知會被告,而且根據條文,司長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涉外國因素及保護陪審員等決定不設陪審團,司長不適宜在審訊前與被告討論。

不過,李官指唐作出是次申請涉及其個人利益,《港區國安法》仍然是很新的法例,案件亦涉公眾利益,在平衡各方情況下,不會就訟費上作任何決定。

案件編號:HCAL4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