剷車司機涉性侵親女 奪女兒初夜兼用性玩具 裁強姦亂倫等6罪成
中年剷車司機涉自女兒12歲起多番性侵女兒達4年,包括迫她手淫和口交,甚至發生性行為,因而被控強姦及亂倫等7罪。審訊期間透露,司機不但強行奪去女兒初夜,之後仍有在未有使用避孕套情況下與女兒性交,並迫她服食避孕藥及使用性玩具。女兒更在錄影會面指,父親侵犯她時「個樣好淫咁望住我」,是「精蟲上腦」。她稱因與父的關係至其心理出現問題,終向朋友說出才揭發事件。被告卻否認全部指控。陪審團經退庭商議,今(3日)在高等法院裁定被告強姦亂倫等6罪成立。法官把判刑押後到6月25日,期間索取事主X的心理創傷報告,以及被告的精神和心理報告
現年49歲的被告,被控1項非禮、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3項強姦和1項亂倫罪。案發介乎2015年至2019年間,事主X當時介乎12至16歲。陪審團裁定被告面對7項罪名中,除了事主聲稱在家中如廁時遭被告強姦一罪外,其他罪名全部成立。
摸女兒胸稱是二人的秘密
控方案情指,X一家四口同住於葵涌某單位。於2015年某個周末,當時X的母親A和兄長不在家,被告以他睡房的床較軟著女兒到他的房間睡覺。惟X入睡期間遭被告摸腰和胸。被告事後稱此事為兩人之間的秘密,著X不要告知他人。其後,X亦遭被告迫手淫和口交。
無用避孕套卻要女兒服避孕藥
於同年某日晚上,X的母親和兄長亦不在家,被告強姦當時還是處子之身的X。被告在未有使用避孕套下與她性交,又會迫女兒食避孕藥,X服食約兩至三個月,但之後只是「扮食」欺騙被告。
事主X曾稱被告有次在X晚上在家如廁時,入廁所在未使用避孕套情況下把她強姦,惟陪審團未有裁定這指控成立。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發生性行為時使用跳蛋
於2018至2019年間,被告和A鬧離婚,他遂搬至另一單位。X因經濟壓力,於2019年暑假亦搬至和被告同住,每月獲3000至4000元。惟被告於新居再和X性交,期間使用性玩具跳蛋。
此外,被告和X於2019年2月返回福建度歲。X於某日晚上準備入睡,被告突然入房表示想和X「扑嘢」,然後將她強姦。
X心理出問題覺自己好污糟
X在錄影會面形容當時覺心理狀況出問題,「見到佢(被告)想嘔」,但同時又覺得自己「好污糟」,但又認為「有部份都係自己攞嚟」。X最終因壓力爆發,搬離新居,並把事件告知友人,友人替她聯絡社工,事件輾轉報警。 警方2020年3月拘捕被告,並在他的新居找到性玩具。
形容被告精蟲上臘變態怪獸
審訊時播放X的錄影會面,她稱首次被強姦時,曾聲言「唔要」,惟被告回應指:「無事既,唔會痛.......我會好溫柔……」她又形容,被告性侵她時「個樣好淫咁望住我」,是「精蟲上腦」和「變態怪獸」,不能控制自己的性慾。
知被告愛她卻非視她為女兒
X又指,被告愛她,但非視她為女兒。她於中三時有一名男友,被告返家遇到X和男友會發脾氣,亂扔物品。被告向X質疑「點解咁對我?」X坦言不明所以,指她有自己的生活,但被告「覺得好似我係佢既野。」
而她搬至被告的新居時,被告曾問X:「係咪鍾意爸爸?」他又表示「好愛」X,X回應:「唔要你呢份愛。」
辯方盤問時質疑,X在強姦時未有反抗,如緊合雙腳或踢被告下體等。辯方又指,X的指控未有發生,X全部否認。
案件編號:HCCC4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