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認管有信號槍彈 稱曾任船上大偈 以為藏求救物品合法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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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男子涉去年年初管有一批信號槍彈,及有尖刀的拳刺等武器,他今(28日)於區域法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爆炸品,以及管有違禁武器共三項控罪。辯方稱他曾於船上任俗稱「大偈」的輪機長,他無知地將信號彈搬回住所,以為管有該些用作求救的物品是合法的。
被告陳建達(73歲,退休),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爆炸品,以及管有違禁武器。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24日在油麻地佐敦道可群大廈一個單位內,非法管有一把信號槍連兩個各上6發信號彈的上彈器,一個信號彈發射器及26枚信號彈,3枚俗稱擊發炸石彈藥的爆炸彈藥筒,以及一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即以拳頭緊握手柄、刀鋒從指縫間突出的「拳刺」。
被告曾當義勇軍
案情指,被告以膠袋包着的拳刺和一些刀放置於書房書架上,其餘涉案物品則於被告睡房內的小提琴盒詢警方搜出。海事處表示,即使持有船隻駕駛執照,不代表在陸地上合法管有信號彈發射器及信號彈。被告為電子技工,他早年在義勇軍服務時,購買所管有的信號槍等物品。
真誠地以為物品合法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他曾於船上任俗稱「大偈」的輪機長,他無知地將信號槍彈及爆炸彈藥筒由船上搬到住所。被告真誠以為管有該些物品是合法的,稱它們是在遇到危險時用作發出信號求救。辯方指,第二控罪中的爆炸彈藥筒是繫於救生衣,求生時用。至於拳刺,是被告旅行時買的紀念品,並無意使用。辯方提到他是香港射箭總會成員,在東南亞的射擊比賽奪冠,也熱心服務社會。
法官林嘉欣把案件押後至6月17日判刑,控方就槍彈爆炸品將索取進一步報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DCCC 107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