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鐳射筆射警 官斥無事生非惟囚3月屬過嚴 減刑至7周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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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金融經理被涉於2019年的尖沙咀示威活動中,以鐳射筆照射警員的眼睛。她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監3個月。她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並呈上新的涉案片段,高院法官今(6日)下裁決指,上訴人行為屬挑釁,不單是明知故犯,更有機會再次挑起事端,並斥是無事生非,惟判囚3個月屬過嚴,准減至入獄7星期。原獲保釋的金融經理,需即時服刑。
上訴人郭麗芬(29歲,金融經理),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襲擊警員朱冠強。她在審訊後被定罪,被判監3個月,但准以保釋等候上訴。
新增片段未證有顯著矛盾
上訴人就定罪上訴提出多個理據,包括呈上新的涉案片段,指上訴人沒有如被襲警員所述,以鐳射筆照向警方的防線30秒。
法官在判辭指,新增證據顯示的確沒有人在30秒內,連續不斷用綠色光照射向警方,但它顯示有人斷斷續續地這樣做。法官又認為,新增片段等與被襲警員的證供,沒有重大或顯著的矛盾,並沒有使他的證供顯得不可信。
指上訴人無事生非
就判刑方面,法官指若容忍針對警員的藐視及暴力行為,將會削弱法治及社會秩序。警方和示威者原本可以和平散去,但上訴人突然以鐳射筆照向警員,她的挑釁行為,不單是明知故犯,更有機會再次挑起事端,引起他人效法。
而上訴人被捕後,混亂期間有旁人用雨傘襲擊截停上訴人的警員。上訴人的行為實際上導致了肢體衝突。法官認為上訴人無事生非,不能期望會得到法庭的同情。
判囚3月屬過嚴
惟法官認為,以本案案情和上訴人的情況,就單一控罪判囚3個月,屬過於嚴峻。法官認為較為合適的刑罰,應是入獄7星期。
案件編號:HCMA1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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