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涉雷射筆射警案 警員左眼被射靠單眼追踪 視力受損也不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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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涉以雷射筆照射警員左眼案今(11日)續審,受襲警員繼續作供,辯方盤問時指警員被雷射筆到眼睛後,指其視線應受影響,亦理應會閃避,警員即稱他即以單眼觀察,而他不想同袍及自己受傷,即使光線或會令他視力永久受損,他也會「追住佢(光線)」。

被告郭麗芬(28歲)被控於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襲擊警員朱冠強。

刺痛來自身體一縮的感覺

涉案警員朱冠強今繼續作供。辯方盤問時指,朱於事發翌日錄取口供的內容與他在庭上的說法不一,朱在口供提到眼睛被照到後感刺痛,惟他在庭上卻稱沒有感到痛楚。朱解釋,被雷射筆照到時會縮,及會有被攻擊的感覺,但非疼痛感,而他認為刺痛感來自於眼睛被照到後,身體一縮的感覺。

警員稱靠單眼觀察

辯方又問到,朱稱被雷射光照到後,眼前一黑,視線有否受到影響,朱稱他單眼仍可進行觀察,而他眼前一黑令他更可以注意到前方的情況。辯方問到,朱是否當時即使眼睛感到刺痛,仍無懼刺痛感,望向光源,朱同意說法。

警員朱冠強稱因不想同袍受傷,即使當時面對眼力或受損,單眼觀察光源方向。(資料圖片)

不想同袍受傷繼續追

辯方質疑有關說法不合理,因正常人被強光照到眼睛,理應會轉移視線,避開強光,朱則稱在反修例運動中,已遇過被強光或雷射筆照射的情況,並說:「我見到呢啲光,我一定會追住佢,就算會永久傷到我視力。」他解釋此舉是不想同袍及自己受傷。

現場有示威者及記者徘徊

不過他承認,使用雷射光照警方的女子有一段時間停止使用雷射筆,而現場有示威者、記者徘徊,他望向該女子的視線曾受阻隔。

被告郭麗芬否認一項襲警罪。(李慧娜攝)

曾見被告手拿綠光物品

朱下午繼續接受盤問,他堅稱制服被告時曾看到她手中拿著發出綠光的物品,但辯方指,朱不能排除當時出現的綠光由他人發射。朱認為不可能,但他承認追截被告期間,只專注鎖定被告,沒留意到旁邊是否帶其他人士使用雷射筆照向警方。辯方亦指出,被告只是路過,從沒使用雷射筆照射警方,朱不同意。

警長1米外檢獲雷射筆

警署警長曾超剛則稱,在被告遭拘捕的位置1米外檢獲一枝黑色的雷射筆,他檢獲物品時尚未知道本案,他只因當晚多名示威者均有用雷射筆照警方,所以進行掃蕩行動時檢走了該支雷射筆。

案件6月22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211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