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雷射筆照警員眼睛 被裁定襲警罪成 判入獄3個月
女經理被指於去年8月在尖沙嘴的警民衝突中,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她早前否認襲警受審,裁判官陳慧敏今(7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時,信納作證警員憑衣著外型辨認出穿當時唯一穿白衣的被告是照射者,亦參考錄影片段,判斷被告確曾持有雷射筆,最後裁定被告襲警罪成。陳官又指眼睛乃人體最脆弱的部位,被雷射筆射中可大可小,判被告即時入獄3個月,但准被告以3萬元保釋以候上訴。
被告郭麗芬(28歲)現職經理,她被裁定於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
證人曾說眼前一黑亦說眼前一白
警員朱冠強早前供稱,左眼被綠光射中少於一秒,令他「眼前一白」,但沒有感到刺痛或視線受阻。辯方則引述其書面證供,指他最初稱眼前一黑,雙眼刺痛,一度影響視力,批評他並非可信證人。
惟陳官裁決時分析指,證人在庭上被深入詢問,會喚起更多記憶,故庭上與書面證供出現分歧屬常見。她認為4名控方證人表現老實、清楚肯定,相信他們根據所知所聞作供。
5米範圍內無其他人穿白衣
陳官續指,朱兩次被照射30秒時,只有一人亮起綠光雷射筆,該處5米範圍內也未有其他人穿白色衣服,照射者因而在人群中顯得突出,令朱得以鎖定目標。期間即使朱的視片刻受阻,但照射者仍站在原位,直至警員行近距離5米才逃去,這有利朱辨認犯人。法庭信納被告就是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的人。
影片見被告右手有綠光
陳官續道,錄影顯示被告爬行逃走時,郁動的右手可見綠色光點。對於辯方辯稱可能是其他人用綠光照向被告的手,陳官形容若有人在電光火石間仍可準確照到,屬神乎奇技;辯方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被告被捕時手握銀色物
警方拘捕被告後未有搜出雷射筆,但在附近地面檢獲一支。裁判官根據錄影,留意到被告被捕時握著銀色物,長度只與手掌闊度相若,並認為這是朱未能看清雷射筆的原因。她判斷被告持有可發綠光的雷射筆,但在混亂之中掉下;其雷射筆較為小巧,而非警方展示的該支。
有口罩生理鹽水非單純路人
此外,被告攜有口罩、生理鹽水等,不是單純的路人。她裁定被告有意用雷射筆傷朱的眼睛,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警員眼睛無受傷,被告是初犯,望法院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量刑。陳官指警員對社會有很大貢獻,需判阻嚇刑罰保障警員。她又稱,輕判會加添警員執勤的困難,且令犯人以為不需付出很大代價。裁判官指眼睛乃人體最脆弱的部位,被射中可大可小,幸警員未有受傷,判處監禁3個月。辯方隨即申請保釋以候上訴獲批。
案件編號:KCCC211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