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藏打火機燃料判勞教中心 官斥在旁吶喊的人 也應負道德責任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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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男學生在前年11月2日港島區的衝突中,被指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打火機燃料等物品,他早前認罪。法官今日(18日)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危害他人財產及生活權利,雖然法庭會對年輕人作寬大處理,但年輕非任意妄為的藉口及贖罪券,他們也要為自己行為負責,同時亦指,在旁搖旗吶喊及提供物資的人,也應負道德上的責任,因最終只有站在前線的人承受後果。最後判男生入勞教中心,望他理解「違法就是違法」,亦不一定會「達義」。

17歲的王姓男學生,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控罪指他於前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希慎道,參與非法集結,並管有玻璃樽、噴漆及打火機燃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有問題要解決不等於有權大肆破壞

法官練錦鴻判刑指,事發時社會對政府、民生、經濟等感到不滿,作為社會的一員,也深明出現需要解決的問題,但不等於市民有權大肆破壞,剝奪其他市民的自由。

2019年11月2日銅鑼灣一帶有人聚集及堵路。(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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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動機並不相關

練官又指,被告攜帶可製作汽油彈的材料,為阻止社會正常運作,危害他人財產及生活權利,更危害社會和諧,法庭要阻嚇這種反社會行為。無論背後動機如何高尚、是否受社會環境激發,法庭也只可就其行為作量刑,背後動機與目的並不相關。

年輕任意妄為非贖罪券

練官直言,法庭判處年青人時特別困難,但也因為年輕,他們有更大可塑性,判刑合適刑罰,可令他們重新做一個有用的人,法庭會對年輕人寬大處理,但年輕非任意妄為的藉口,也非贖罪券,他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有旁搖旗吶喊的人應負道德上的責任

練官認為,道德上應負最大責任的是在旁搖旗吶喊、提供物資的人,然而最終只是站在前線的人承受後果,他認為勞教中心可透過「勞其筋骨」培養守法概念,望被告理解「違法就是違法,是否達義在於每個人的計算,違法不一定達義。」而被告除了破壞外,不會達到其希望的結果。

案情指,案發當日約30人在希慎道聚集堵路,有警員看到在人群中的被告逃走,於是進行追截,被告被捕時穿上黑色衣物,並戴著眼罩、防毒面罩等,警方及後在他身上搜出涉案物品。

案件編號:DCCC 17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