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入境條例惹爭議 保安局:只要求抵港航班交資料
立法會正審議《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政府指是為了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審核程序,加強在執法、遣送和羈留方面的工作。惟當中修訂草案的第3條,建議在《入境條例》加入第6A條,要求提供乘客或乘組人員資料或數據予入境處處長,並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容許運載某乘客,引起大律師公會關注,並於前日(11日)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指《基本法》保障香港人的出入境自由,認為修例無列明在甚麼情況下,入境處處長才行使特殊權力,擔心權力變得不受制約。
保安局回覆指,條例草案下的附屬法例將擬議預報系統的目的,是要求來港而非離港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不影響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對大律師公會就有關條文觀點未能正確反映條文目的和事實,引起不必要誤解感到失望。
條例草案建議加入的第6A條(1)分兩部分,a項指入境處處長可就「關乎某運輸工具、其乘客或其乘組人員的資料或數據,訂定條文」,而b項則賦權予入境處處長可,「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第6A條中,雖有指明是規定或規管「在香港境外作出的作為或發生的事宜」,但條文明文上未見明顯提及只要求來港航班而非離港航班。
保安局發言人稱,條文是為了履行香港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的國際責任,並指出《公約》要求所有成員推行預報旅客資料系統,航空公司的航機起前,須向目的港的出入境管制機關提供所有乘客機組人員資料,現已有超90個國家推行,包括歐盟成員國及美加等地。
發言人指,一般做法,政府在主體法例中訂明的賦權條文會「較為概括和簡短」,然後再於擬備的附屬法例訂明具體細節和清晰條文。新聞稿指,入境事務處正制定有關預報旅客資料系統的運作詳情,過程中會參考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有關指引和各地實施經驗,亦會諮詢相關持分者意見,待立法會通過是次條例草案後,會把有關附屬法例「先訂立後審議」。
保安局指,已於立法會解說條文目的,並清晰交代有關系統及擬議條文的背景,政府會繼續通過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和其他渠道,向立法會及公眾作出充分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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