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入境條例 賦權入境處長禁港人離境 大律師公會反對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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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在修例後可賦權予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表達深切關注,指港人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惟修例並無列明在甚麼情況下,入境處處長才行使特殊權力,擔心權力變得不受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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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認為,根據《基本法》31條,香港人的出入境自由受到保障,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大律師公會又指,根據現有法例,已存在禁止離境的限制,包括干犯刑事罪行被捕、防止疫症傳播等,同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已列明當局有權要求疑犯要求交出旅行證件,對是次條例的目的感到難以理解。

大律師公會認為,修例並無列明在甚麼情況下,入境處處長才行使特殊權力,擔心權力變得不受制約。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修例旨在以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審核程序,並引入措施以加強在執法、遣送和羈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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