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准議員私人條例草案 規管劏房濫收水費 團體:最緊要係執法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早前就規管劏房業主徵收水費提交私人條例草案,日前獲特首林鄭月娥批准,意味將可到立法會審議。
有關注組織對修例表示歡迎,但指現時的《水務設施規例》其實已列明業主不可濫收費用圖利,過去亦有劏房戶雖然曾向水務署舉報,惟最後署方指按照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不提出檢控,「依家《水務設施規例》根本有法規管,只係律政司唔告。」團體建議,除了之後修例的細節外,亦要關注日後的執行情況,否則對成效存疑。
麥美娟曾提出私人條例草案,擬修訂《水務設施條例》,限制劏房業主只可按水務署的金額收費。由於相關草案涉及政府政策,根據規定須獲特首同意後,才可到立法會提出及審議。草案已獲特首林鄭月娥批准,即意味日後可到立法會審議。
劏房濫收水費屢見不鮮
翻查水務署資料,官方的住宅水費一般是每4個月結算一次,合共分四級。首12立方米的用水量為第一級,屬免費;至於第二至第四級,則會按不同的用水量,每一立方米收費4.16元至9.05元。
不過,參考過去報道,不少劏房戶都被濫收水費。根據社協發表的《劏房水電費報告2019》,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間,劏房每度水中位數達15元,最低為12元一度水,遠高於水務署的定價。
麥美娟:修例後易調查 團體:執法情況存疑
現時《水務設施規例》列明,水務署的註冊用戶(通常是業主),可向佔用設有內部供水系統的處所的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用水費用,同時可收取保養和維修有關內部供水系統的費用等,但不可濫收圖利。事實上,水務署設有熱線,若劏房租戶懷疑被濫收水費,便可致電舉報。一經定罪,可罰款1萬元。
提出修訂的麥美娟指,新修訂是規定任何人如以超過所定的用水收費,出售供水以供給他人,即屬犯罪。她指,《規例》現時容許業主向租戶收取用水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故期望透過修訂 《規例》的相關建議, 保障基層家庭免被濫收水費。
她表示,水務署日後將設熱線,可方便劏房戶舉報,相信修例後會更容易執行。她又指,修例後將可解決現時難舉證、難調查的問題,現時業主可收取其他相關的用水費用,例如保護喉管的支出等,水務署往往要經詳細調查後,才能得知業主有否收取過高費用。不過修例後,業主只能根據水務署規定的水費收費,故調查會相對容易。
關注綜援低收入聯盟組織幹事李大成坦言,過去曾有劏房戶向水務署投訴,雖然當時署方認為投訴成立,但最後卻指按照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不會對案件提出檢控。他質疑,現時有法例但不執行,對日後新例的作用存疑。他又指,若劏房戶挻身而出舉報業主,便等於要承受被業主逼走的風險。他認為,除了修例外,亦要關注之後的執行情況,「依家《水務設施規例》根本有法規管,只係律政司唔告。」
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成員吳堃廉亦指,過往有劏房户舉報濫收水費情況,最後被業主趕走,加上非每一戶有設獨立水標。他關注草案的執行方式,指需要有人巡查才有助改善濫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