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判辭解讀|社會禆益及個人權利 終院認為法例已取平衡
終審法院今(21日)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爭議作終極裁決,5名法官除一致認為《緊急法》合憲,同時亦認為禁蒙面不應只適用在未經許可的集會,認為亦可應用在和平合法的集會。他們指出,去年因修例問題引發的示威,經常演變成暴力衝突。惟他們認為蒙面並非行使和平集會權利的核心,法庭除了要顧及個人權利,亦要考慮受暴力傷害的市民及財物損失,在尋求為社會禆益和個人權利的損失,認為《禁蒙面法》已在當中取得公正和平衡。
終審法院5位法官: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來自英國的海外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均一致贊成本案的裁決。
《緊急法》賦予特首制定附屬法例
他們在判辭指出,根據《基本法》,一般的立法權力不能授予他人,但立法會可授予制定附屬法例的權力給特首。《緊急法》沒有向特首賦予一般的立法權,只是賦予其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例的權力。
定立的法例亦受多方制約
他們又指,《緊急法》原意是讓特首能迅速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制定規例的權力雖然既寬廣而有彈性,這種權力非違憲,其權力會受到司法、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基本法》等制約,而條例本身亦有所限制。
終院同意政府方的說法,認為《緊急法》在殖民時代經歷兩次覆核,也仍能「存活」。草擬《基本法》時,也未有提出《緊急法》與《基本法》互相抵觸。認為此法合憲。
禁蒙面法定立的經過及引發的爭議。(詳看下圖)
不爭議去年發生破壞秩序的情況
就《禁蒙面法》而言,終院指雙方不爭議去年10月初,香港出現法律與秩序受到破壞的情況,並詳列政府就示威情況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包括示威者堵路、毀壞財物、掟汽油彈、集會擴散至全港各區,示威者以「black bloc(全身黑色衣著)」打扮掩飾身份以逃避追捕,和平集會亦往往轉為暴力非法集結的傾向、政見不同的人士遭「私了」,有人更被示威者用硬物擊中身亡,而情況在《禁蒙面法》生效後惡化,情況可見於多個去年10月至11月間的示威,包括中大及理大衝突。
禁蒙面帶預防及阻嚇性
法官們認為,儘管《禁蒙面法》限制集會、言論自由及私隱權,但這些權力並非絕對,並要受到合法限制。《禁蒙面法》旨在阻止示威者因蒙面壯膽而做出違法行為,以及令執法更有效,規例帶預防及阻嚇性質。因此,未經批准集結、和平集會禁蒙面合乎比例,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致避免及遏止和平集結演變成暴力。
法例在非法集結出現才生效已太遲
法官認為,有鑒於難以分辨和平及暴力示威者,而當時的集結流動性高,若要待未經批准集結出現時《禁蒙面法》才可生效已太遲,而實際效用也不大。若有市民只是路過,只因健康原因或合理原因蒙面但卻被控,他可依賴條例中的合法辯解抗辯。
蒙面並非行使集會權的核心
他們又指,即使市民在遊行中蒙面以作為一種表達方式,或因私隱問題蒙面,但蒙面並非行使集會權的核心,又稱即使不蒙面也可進行和平集會,而香港並無在遊行中蒙面以隱藏身份的傳統。
不同人士對終院裁決的看法。(詳看下圖)
法治倒退下禁蒙面 其侵害屬輕微
法官認為,在法治倒退、暴力及違法事件漸增的情況下,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侵害只屬輕微。終院又指,當時香港街道上的情況變得嚴峻,以致市民不敢外出,堵路也對市民帶來不便,雖然有市民蒙面作為一種表達方式,或因私隱問題蒙面,但法庭也要考慮因暴力示威者受到傷害及財物損失的市民,亦要考慮到違法的蒙面示威者為法治帶來的影響。
在尋求為社會帶來的禆益和此等限制損害了個人權利之間,《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平衡。
警方要求市民除面罩屬權力過廣
另外,《禁蒙面法》第5條賦予警方權力要求市民除面罩,以辨別他們的身份,上訴庭裁定有關權力過廣,且警方現時已有法定權力查核市民身份,故裁定該條違憲,政府方在終極上訴時不再爭議此條例,這點在整宗司法覆核案中,是泛民唯一勝訴的爭議。
24名提出這案的前泛民議員及梁國雄,因為在這訴訟中敗訴,他們並要就本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FACV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