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形容裁決客觀 、警須展示編號 張達明促修例賦權監警會
香港警員在反修例示威中執勤時多次沒展示警員編號,昨日獲高等法院裁定屬違反《人權法》第3條;另裁定現行投訴警察的兩層機制(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均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
記協主席楊健興認為裁決客觀,相信有助約束警員執勤時的行為及言語,減少不合理對待記者及公眾的情況。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形容裁決是有理有據,相信警方會認同須有足夠機制辨識警員身份,並建議修例賦調查權予監警會。
而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批評,保安局長李家超以「速龍制服無位展示編號」的說法證明有人束意或明顯疏忽,有需要問責。
楊健興相信有助約束警員行為及言語
記協主席楊健興今日(20日)在港台節目回應時形容,公眾無法辨認警員身份下進行投訴是「嘥氣」,直言以往投訴警方是「難過登天」,他認為是次高院判決客觀釐清了基本常識,促警方以行動回應,即時執行或制訂執行時間表。他相信展示獨一無二可辨認警員身份的號碼,有助約束警員的行為及言語,不會不合理或不合法地對待記者及公眾。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則認為,去年警員執勤時不展示編號的情況持續發生,深信市民對警方的憤慨主要來自無法處理的警員投訴個案,質疑警隊內有管理層默許情況,而李家超聲稱速龍小隊制服上無位置放警員編號的說法,證有人束意而為或屬明顯疏忽,難以接受,有需要問責。
張達明:公眾共識 警員可執行職務但不可濫權或使用暴力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形容是次裁決是有理有據,引用多宗歐洲人權法庭案例得出結論。他認為,公眾與警員的共識均是警員可執行職務,但不可濫權或使用暴力,故應有足夠機制辨識警員身份,他深信警方對此不會有異義,相信警方只要要求警員展示出獨一無二的行動呼號便可。
曾任監警會委員的張達明直言,法庭看法與當年監警會內部檢討一致,應加強權力在有需要時進行調查,因「自己人查自己人」是不理想,須修例處理。他表示,須視乎政府會否上訴,以及或會申請延後糾正,「若無暫緩執行令,政府應尊重法庭盡快執行。」
監警會委員陳錦榮則認為,若監警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論,可發還再查或轉介特首解決,相信即使監警會不能主動調查,警方亦不會忽視監警會意見,至於監警會應否有調查權?他稱持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