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青年涉沙田衝突用傘襲警 官指證人說法有出入裁罪脫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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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市民在沙田舉行反修例遊行,22歲青年被指在新城市廣場的警民衝突中,用雨傘插中身穿便服的警署警長。他否認襲警罪受審,案件今(29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李志豪指出,警署警長在主問時表示擋開雨傘,卻在盤問下聲稱被擊中。裁判官認為警長其說法牽強,又指亦無證據顯示被告與警長為何會有身體接觸,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獲訟費。

被告蔡浩民(22歲)被控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陳明德。蔡在散庭後表示心情平靜,形容自己是「好彩少少」。

陳在主問時未有說被打中

裁判官分析指,陳在主問時供稱被告用傘插向他,他伸手擋開,從未說過被打中,但在辯方盤問之下卻稱遭擊中。陳解釋最初沒提及「擊中」等字眼,不代表沒被打中。惟裁判官形容說法牽強,且陳無法就此重要的情節提供清晰的證供,法庭不能確認其證供真偽。

片段只拍到後半部份

對於陳指被告用雨傘施襲後再推撞他,裁判官留意到涉案錄影只拍下後半部份,他不清楚兩人為何會有身體接觸,故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辯方申索訟費。惟法庭認為控方似是側重於有人扔擲水樽,而被告剛好在現場出現,最終判被告取得訟費。

案件編號:STCC1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