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遠案|與財務總監串謀詐騙證監會 張被判入獄4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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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為頭號「梁粉」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涉任商交所主席時串謀財務總監蔡達英,隱瞞商交所惡化的財務情況,以避免遭證監會撤回自動化交易服務認可。經審訊後,張於上周五(17日)被裁定串謀詐騙及欺詐罪成,法官今(23日)在區域法院判張入獄4年,並稱已考慮張的背景及他對社會的貢獻,又禁張出任董事5年,至於認罪的蔡則被判入獄1年。

指操控證監會罪行非常嚴重

法官判刑時引述張震遠的求情,指張參與多項公職,是社會棟樑,而本案令他身敗名裂。而本案亦未有人有金錢上的損失,但證監會在案中未能履行其職責。法官強調,證監會的信譽十分重要,操控證監會的罪行非常嚴重,判刑要阻嚇他人詐騙證監會或其他相類的機構。至於張震遠涉及詐騙財務公司的控罪,法官指張非為個人利益,而是為保住商交所。因張對社會的貢獻而酙量減刑,最終判囚4年。法官亦頒令,禁止他任公司董事5年。

至於轉作控方證人的被告蔡達英,其犯案因對張愚忠,考慮他在認罪後作證等,最終判他監禁1年。

警方歡迎法庭裁決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馮培基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亦指判刑反映案件的嚴重程度,具阻嚇作用。馮又指,本案涉及大量文件和資金流向,亦有虛假資料,增加案件的複雜性和調查難度,警方因此需長時間搜集和分析證據。

被告張震遠(61歲)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欺詐罪罪成。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與蔡達英串謀向證監會隱瞞商交所的財務狀況,令證監會沒有撤回給予商交所的自動化交易服務認可;欺詐罪則指張於2013年4月12至17日,意圖詐騙誘使佳富達財務交出3000萬元。

蔡達英(51歲)於2018年承認串謀詐騙罪,並於審訊中任污點證人頂證張。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馮培基(左)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張浩維攝)

張以多個手法隱瞞財務狀況

案情指,商交所於2008年成立,並於2011年4月獲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惟它於翌月已出現財政困難。而證監會遂向張表示,若商交所未能證明有足夠資金長期營運,將會收回認可。張則以多個手法隱瞞財務狀況,包括把7張金額介乎700萬至3500萬元的支票存入商交所,但之後全部彈票;商交所亦向證監會遞交有關不實的財務報表。蔡達英在作供時稱,張指支票的款項為朋友的借款。張又指示蔡,不用就彈票一事通知證監會。

訛稱股票未抵押予任何人

此外,張為取得短期資金,於2013年4月向佳富達的經理吳海璇訛稱,其新效控股有限公司的持股,並未抵押予任何人,以誘使佳富達提供3000萬貸款。

至2013年5月,證監會發現商交所虛報獲得3000萬美元注資,撤回其認可,並揭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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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蔡奉命行事

法官早前在裁決指,張為求開脫而度身訂造證供。雖然張聲稱不太理解商交所的財務狀況,但證據顯示他積極參與公司的運作。法官又認為蔡的證供誠實可靠,案發時是奉命行事。法官亦相信,張指示蔡去整理令證監會滿意的報告。

張為保商交所致破產收場

辯方求情時指,張案發時相信商交所對香港有利,當時盡力保著它至最後一刻,最終換來破產收場。辯方又指,張多年間兼任多項公職,又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及立法會議員石禮謙的信件。

案件編號:DCCC71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