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港人母女 内地婦入獄5月1周 官拒保釋候上訴
與家人來港旅遊的內地婦,被指在沙田商場內,與一個香港家庭因小朋友的小碰撞而起紛爭,雙方在沙田港鐵站再相遇時再起衝突,內地婦涉嫌近距離助跑式衝向一對港人母女,年逾五旬的母親倒地受傷,現須用拐杖助行。
內地婦早前否認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罪,案件今(19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皆成立,裁判官判被告入獄5個月1星期。聲稱懷孕4個月欲回內地分娩的被告,想保釋等候上訴,但遭裁判官一口拒絕,即時被懲教人員押走。
官指被告除想阻拍攝亦似報仇
主任裁判官馬漢璋裁決時指,雖然被告聲稱想阻止事主女兒拍攝,但馬官認為,被告根本無須用高速撞向事主,故認為被告因憤怒而全速衝去,形容被告當時既要報仇,亦想阻止劉拍攝。
居於深圳羅湖區、報稱家庭主婦被告黃玉鳳(27 歲),被控傷人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罪。控罪指,黃於今年5 月9 日在沙田港鐵站6 號舖美心西餅外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林月芬,以及襲擊女子劉君媚,對劉造成身體傷害。被告得知罪成後,雙手交叉地緊握,更痛哭流淚,顯得憂心忡忡。
官指事件不應提升成中港矛盾
馬官判刑時指,案件只涉兩個家庭的糾紛,唯一不同在於其中一個涉事家庭來自內地,而他們發生口角期間亦帶兩地不雅的咒罵用語,但馬官認為事件不應提升至中港矛盾及兩地人的爭端,強調法庭以平常心處理案件、並以事實裁定基礎,無偏無私地裁決。
馬官又提到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中提到,每次出入法庭都被人謾罵,而網上亦有偏激言論,出庭前後及審訊期間亦受人騷擾及恐嚇。馬官重申,有關行為或涉恐嚇及妨礙司法公正,特別提醒公眾不論被告是本港居民、內地人或外國人,都應該得到公平對待及適當保護,並指執法當局應積極執法,以確保司法制度不受干預。
官指事主女兒拍攝亦屬不智
馬官續稱,受害人女兒劉君媚以手機拍攝的行為既不必要,亦屬不智,但被告不應打事主女兒後,再推跌已上年紀的事主,令事主造成久未痊癒的傷勢。
馬官將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在6個月及3星期,但考慮被告現懷有4個月身孕,在囚始終比一般人難受,而在港期間亦受不必要騷擾及恐嚇,故將量判起點減至5個月及兩星期,最終判被告入獄5個月1星期。
猝然重創,痛澈心脾; 眼臉抽搐,面容有損; 語障詞窮,思諸難安; 終夜無眠,形神萎靡; 腰椎痛楚,步履失衡; 躬體哈腰,似風中之燭; 康復無期,添愁思傷痛
官指事主身型細小 被告應知會對事主造成傷害
馬官裁決時指,他多次翻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但都沒法看到被告所指,受害人女兒劉君媚用膝蓋頂撞其女兒的胸口,並認為被告應該誤會女兒被劉撞,加上口角,故對劉一家有成見。兩家人期後再次遇上,雙方再次發生爭執,互數不是。而被告因怒火中燒,即使她剛購物,拿著大包小包仍衝向劉。而被告年輕時曾獲學界跳遠亞軍,案發時年青,故她是有能力在短時期內加速衝前。
馬官續說,被告曾在錄取口供時稱她衝向劉是為了反拍她,但庭上作供時則解釋自己是為了阻止對方拍攝,但馬官認為不講反拍或阻止拍攝,「被告根本唔需要用呢種速度」,故認為被告因憤怒而全速衝去,形容被告當時既要報仇,亦想阻止劉拍攝。馬官續指,受害人林月芬白髮蒼蒼,身形細小,但被告仍衝上前,必然知道及預見會令兩人受不輕的傷,故判定她兩罪成。
被告求情稱現懷孕4月 想盡早返內地分娩
辯方求情時指,現年28歲的被告現時懷有4個月身孕,並與丈夫育有一個16個月大的女兒,並於丈夫的外貿公司任職報關經理,但自產女後主力照顧女兒,間中才會到公司幫忙。被告亦是名虔誠佛教徒,會到東莞社會福利中心,探望小朋友及老人家。案件亦是因為希望保護家人才會發生。案件發生至今已沒法照顧女兒及患病的年老父親,覺得愧對二人,而現時懷孕的被告不想在香港生第二胎,只想盡快回大陸分娩,並呈上由被告及家人等撰寫的求情信。
閉路電視拍到橙色運動裝被告衝向事主
女事主林月芬(54歲)早前作供時,需以拐杖輔助走路,她稱,以「助跑式起跑衝過嚟」,林之後便「嘭」一聲跌低,後腦首先著地,之後便覺得頭暈,事後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療報告顯示她被推跌後,後腦及臀部著地,送院時有知覺,惟15分鐘後失去語言能力,左邊面抽搐,診斷後她患上失語症,林婦失去語言能力後情緒不穩,在病房大叫大嚷大哭。
被告自辯時稱,當時只想阻事主女兒用手機拍攝,又指事主女兒曾指被告等是「大陸蝗」,她指是事主女兒拍照時推倒事主。
然而現場的閉路電視卻拍到當日穿上橙色運動裝的被告,在約10米距離衝向事主母女,並在瞬間把事主撞至倒地。被告亦承認,她在中學期間,曾是全懸的跳遠亞軍。
被告丈夫離開法院時,被問及覺得妻子的判刑是否公平,及刑期重不重時,他並沒有回應。
案件編號:STCC165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