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解僱剛流產職員 官斥不近人情 令賠償13.3萬兼付訟費
鋁窗公司女文員在近40歲時首次懷孕,惟僱主得知後即迫她離職,否則「唔會有好日子過」。文員之後不幸流產,飽受失眠和脫髮之苦,僱主仍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解僱她。文員認為僱主歧視,於去年循平機會入稟控告對方。經審訊後,區院法官今(30日)頒下判詞,直指僱主不近人情,亦在文員的傷口灑鹽。法官裁定該公司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需向文員賠償13.3萬元,以及支付對方訟費。
原告為現年41歲的秦秀清,被告為長鴻鋁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知原告懷孕望對方自動離職
原告自2014年7月起,在被告公司任職,月薪1.1萬元。她於2016年5月4日得知懷孕,並在5月底通知該公司的股東及董事陳漢龍。
原告指,陳得知她懷孕後望她自動離職,令大家「好來好去」,又指她應承擔選擇懷孕的後果。陳又指,會調她到偏遠地區的展銷場工作,可以遠至荃灣區。她應考慮在天氣炎熱的情況下,對她及嬰兒的健康能否承受得來。原告又遭警告,若繼續留在該公司,「唔會有好日子過」。
解僱信迫寫表現不佳
原告同年6月中發現胎兒夭折,並接受人工流產手術,請病假休養兩星期後復工。陳的妻子卻暗示原告應自行離職,原告意會到該公司解僱她是事在必行,遂準備一封解僱信。陳要求原告把信中的解僱理由,由「裁員」改為「工作表現不佳」。秦收取解僱信後,最後獲2.2萬元遣散費。
官指原告證供合情合理
法官余啟肇在判詞指,原告的證供書面證供支持,合情合理,法官接納其證供。相反,法官稱他完全不能接受陳是一個可靠的證人。
官指陳質疑原告在5月4日發現懷孕,在同月31日才通知他。此外,陳亦拒絕接受原告流產這個事實,質疑她的胎兒會由他接獲通知,到 6 月 14 日發出超聲波紀錄,短短兩周間便夭折。
官指公司董事欠缺常識
惟法官接納原告的解釋,相信一般成年人也應該明白和理解孕婦,通常會等待胎兒穩定才公布懷孕情況。法官又指,陳質疑原告胎兒在那麼短時間內便夭折是欠缺常識。他要求秦女士出示胎兒夭折醫生證明書也是不合理的及沒有法律依據。
受不了原告請病假
法官裁定,陳因原告的懷孕狀況而向她提出自動離職建議,並作出威脅性陳述。由於受到的壓力,原告才準備離職方案。法官不接納陳在盤問下所說,是原告主動提出離職。法官認為,陳覺得原告的懷孕會對她的工作表現有負面影響,原告在16年6月所請的多天病假實在令他忍受不了,於是在翌月解僱對方。
無理質疑有如向原告傷口灑鹽
法官裁定陳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而在計算賠償額時,法官指陳對原告性威脅陳述是不近人情。同時,對原告的懷孕及流產作出無理的質疑和挑戰,實在是在她的傷口灑鹽。
訟費方面,法官指陳以橫蠻無理,及無的放矢的抗辯手法處理本案。面對原告懷孕這鐵一般的事實,陳誣蔑院方和醫生造虛假文書,更指原告流產一事非屬實。
斥董事度惡劣庭上大叫大嚷
此外,陳以敵對的態度應付參與本案的人,包括原告的大律師和法官,更指法官妨礙司法公正和包庇原告缺席。陳又在結案陳詞階段態度惡劣,大叫大嚷。法官一度警告他會啟動藐視法庭程序,陳回复平靜後才向法官道歉。法官指,陳在訴訟中表現完全不合理和令人厭惡,因此判被告支付原告一方所有訟費。
案件編號:DCEO 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