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倡政府泵水成立消費爭議解決中心 最高索償20萬
消費者委員會今早(8月31日)公布倡議成立「消費爭議解決中心」報告,提出由公帑成立及運作,就消費者投訴進行調解,如未能解決,則進行仲裁,中心作出的解決方案具有法律約束力,料將比現時由消委會協助解決爭議或提交到小額錢債審裁處裁決,將較快可解決。不過消委會指成立該中心路途漫長,需政府接受及撥款,估計最快需時三數年。
涉案金額上限可達20萬元,較澳門同類機構高出三倍。消費者作出投訴,則毋須支付費用。
澳門消委會早於1988年已成立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但香港則一直未有同類機構。
現時消費者向消委會投訴,處理需時,而且消委會只能作中間人,協助雙方解決爭議,並無法定權力。如涉及金額少於5萬元,消費者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最多120元,但排期最快要9個月。不論透過消委會訴訟基金或消費者自行提出私人訴訟,費用不菲,對消費者爭取權益不易。
新中心採取先調解後仲裁策略
消委會法律保障事務小組主席陳家殷指出,構思中的消費爭議解決中心,目標是透過先調解後仲裁,以代替所需訴訟。一旦調解不成功,如能通過案情審查,並獲雙方同意,才會交由仲裁,而雙方必須接受裁決。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指出,若有人不接受裁決,可再向高等法院上訴,但她直言要獲法院批出上訴許可不易,「因為雙方已一早同意咗仲裁。」
陳家殷表示,為令中心運作上中立、公平公正和獨立,建議由政府成立,並撥款營運。作出投訴的消費者毋須付費;為控制營運支出,建議限定雙方的法律費用上限,若商戶敗訴則需支付法律費用。
調解和仲裁結果必須保密,陳家殷指這對商戶也有吸引力,可保護商譽,「係三贏局面,消費者、商戶、社會可減低訴訟成本。」他指調解員一般只會在指定時間內,要求雙方提供資料以作裁決,不可能如現時拖延經年才解決。
黃鳳嫺表示,已向律政司提出成立消費爭議解決中心,她稱政府原則上支持,暫未有討論每年所需營運經費。為節省成本,消委會建議不設全職調解員,而是逐單找合適調解員處理。
借鏡澳門消費訟裁做法
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專門處理爭議金額在澳幣5萬元或以下的消費爭議。
仲裁中心由政府撥款予澳門消委會成立,但其運作則獨立於消委會,裁決具有等同於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若商戶加入消費仲裁中心之「加盟商號」或「誠信店」,只需投訴人同意,爭議即可交由中心裁決;反之,若商戶不屬以上兩者,則需要涉事雙方達成協議,同意將個案提交仲裁中心裁決,商戶並需先作臨時加盟,始能將個案作調解及仲裁。
本港消委會陳家殷稱,建議方案也會有類以的會員制度。
仲裁中心設有服務承諾,申請仲裁之個案在立案後14個工作天內,個案可轉至仲裁中心排期仲裁,投訴人毋須付款,與被投訴商戶雙方可自由選擇是否聘請律師。
仲裁程序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嘗試調解,第二階段進行仲裁審理,由於仲裁中心處理不超過法定上訴利益值澳幣5萬以上的案件,故不設上訴。
根據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統計資料,該中心由98年至今共開立564宗個案,其中379宗調解成功;進行仲裁個案則為180宗,當中101宗屬消費者勝訴。
台灣只設調解機制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11年簽署合作協定,消基會可選擇適當的申訴案件如購屋、壽險類別,推薦投訴人到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進行調解,而其依據《仲裁法》定立的調解書則可送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