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判辭解讀二】政府有合法目的 也須平衡市民保障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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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兩名法官今裁定《緊急法》有違憲之嫌,故特首引用該法而新定的《禁蒙面法》亦告無效,然而法官亦有就禁蒙面的需要作出分析,指蒙面確有壯膽效能,亦確有示威者在蒙面後肆意違法,警方亦難以執法,故認為政府有合法目的定立這法,然而該法若連和平、合法的集會也加以限制,是超乎合理需要,因為有些參與和平集會的示威者,確有不同的合法理由需要蒙面,立法時亦須平衡對市民的保障。

法官認為,政府有其立法的合法目的,然而示威者亦有合法理由去蒙面,其利益不應被忽略。(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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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為阻示威者產生壯膽效應

兩個申請人分別為:24名泛民主派議員,及梁國雄,答辯人為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

政府代表在聆訊時指,訂立《禁蒙面法》為阻止示威者產生「壯膽效應」,利用蒙面隱藏身份犯法,以及方便警方執法、調查及進行檢控。

近月暴力示威者均有蒙面隱藏身份

法官指出,這數個月以來有不少示威者阻路、手持武器衝擊警方封鎖線、損壞公物、商場、銀行、向警方及地鐵路軌投擲汽油彈等,而這些暴力行為逐漸升級,當中較為暴力的示威者多半會以口罩、防毒面具等隱藏身份。

政府毫無疑問有合法目的立法

法官亦指出,資料顯示愈來愈多學生及年輕人參與暴力行動。法官稱基於維持治安及保障公眾安全,政府毫無疑問有合法目的訂立《禁蒙面法》。

法官認為,雖然有證據顯示《禁蒙面法》未必能有效阻止情況,但專家證供顯示蒙面的確會產生「壯膽效應」,政府定立《禁蒙面法》與其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所以法庭認為真正的爭議在於限制是否合乎比例。

非法集結本身屬違法行為

法官遂逐一分析《禁蒙面法》所施予的限制,認為非法集結本身屬於違法行為,在非法集結中禁止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不屬過於嚴苛,亦認同政府所指,若市民發現正在參與的集會漸演變成非法,理應盡快離開,而非戴上面罩保護自己。

有長毛之稱的梁國雄稱,禁蒙面法令香港局勢升溫。(朱棨新攝)

未經批准集會可以可很和平

不過,就未經批准集結而言,法官認為有關集結也可以在和平、沒有暴力成份的情況下進行;至於有關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和遊行,有關集會和遊行也可以在和平情況下進行,禁止市民蒙面會直接影響他們的私隱、言論自由、以及他們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

參與者有合法目的蒙面

法官又指,有關同性、勞工或新移民權利的遊行一直以來都是和平及有秩序地進行,而參與者或有不同的合法目的去蒙面,他們或不想被認出或被他人知道支持相關的社會議題等,而且《禁蒙面法》中提到只要在遊行或集會現場便受到限制,即包括圍觀者、急救員等,規例中受限制的對象非常含糊,規例亦不符合對基本權利作最低程度侵害的原則。

有鑒於以上情況,法官認為《禁蒙面法》對於合法及和平集會施予超符合理所需的比例。

新法未有平衡市民受保障的權利

再者,就警方可在公眾地方要求市民脫下面罩以確認身份而言,法官引述不同案例指,警方不應被賦予隨時可要求市民脫下口罩的權力,只有在情況涉及危害公眾安全及秩序時,才可使用這權力,但《禁蒙面法》卻沒有限制警方在甚麼情況下才可要求市民脫下面罩,有關權力超過合理所需,無法平衡市民應受到保障的權利。

法官未有在判詞作任何命令,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的資料,高院將於周四(21日)作指示聆訊。

案件編號:HCAL 2945、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