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判辭解讀】危害公安範圍太廣 裁《緊急法》違憲
特首林鄭月娥今年十月初,就修訂《逃犯條例》後的連串事件,令社會情況持續不穩,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惟隨即引來更大爭議,有多名市民及議員求法庭覆核有關決定,亦有就《緊急法》的合憲性作爭議。
兩名高院法官周家明及林雲浩今就案件下判詞,認為特首若基於「危害公安」的情況,便可引用《緊急法》立下新法,範圍過於廣泛,可作引用的情況既含糊又主觀,但在訂立規例上卻可有很大權力,而立法會能施予的限制亦有限,故認為《緊急法》是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並無把立法權賦予行政機關
兩申請人分別為:24名泛民主派議員,及梁國雄,答辯人為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
法官在判詞指,《基本法》並沒有將立權力賦予行政機關,只是賦予行政機關簽署或拒絕簽署法案,以及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基本法》也不容立法機關授權行政長官立法、修訂或廢除法例的權力。法官認為引用緊急法所訂立的規例,與真正的附屬法例大相徑庭,亦顯示緊急法事實上將立法權賦予特首,讓特首定立主要法例,並非單單是附屬法例。
緊急法賦予的立法權廣限制小
法官舉出數個緊急法下的規例與附屬法例不同之處作解釋。法官認為緊急法並非用來賦予其他機關相關權力,以執行主要法例,例如《禁蒙面法》並非用以填補任何主要法例的空隙,而是首條關於蒙面的法例,與附屬法例的性質不相同。法官指緊急法定明,特首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有關權力毫無疑問十分廣闊,也沒有任何相關限制。
條例無定義何謂緊急或危害公安
再者,緊急法可在特首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使用,但條例中沒有對有關情況作出定義,而「危害公安」的定義可以非常廣闊。正常情況來說,若附屬法例與主要法例相抵觸,附屬法例會視為越權,但若主要法例與緊急法下的規例相抵觸,卻會變成無效。另外,緊急法更可將違反規例的最高刑罰定於終身監禁,與本身附屬法例的最高刑罰有所不同。
立法再廢除 影響無法逆轉
對於政府方所指,緊急法下的規例定立後,立法會仍可透過「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行使其法定職權,但法官認為,即使立法會最終廢除有關規例,卻無法逆轉規例從生效日至廢除日所衍生的法律後果。
立法會職能會被削弱
法官直言緊急法創造了另一制定主要法例的方法,而有關立法程序卻完全不受法例所限,當特首認為緊急法提及的情況出現,特首便直接成為立法機關,而立法會的職能會被大大削弱。
法官續解釋,雖然法庭並非認為特首在《基本法》下沒有擁有任何緊急權力,但基於「危害公安」的情況而言,緊急法的範圍過於寬闊,可作引用的情況含糊及主觀,但其所訂立的規例卻擁有很大的權力,而立法會能對規例施予的限制卻十分不穩定,故裁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
法官裁定《緊急法》違憲,而《禁蒙面法》的條文,部份亦超乎合理需要。法官並無在判辭中下達命令,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的資料,高院將於周四(21日)作指示聆訊。警方在今天的記者會上,已表示暫不會再引用《禁懞面法》執法。
案件編號:HCAL 2945、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