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女同志指港欠同性契結法求覆核 官裁敗訴但促作檢討
本港首宗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早前在高等法院審理,代號MK的女同志要求港府若無法確立同性伴侶的婚姻地位,則需以民事結合等方式確立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地位。女同志一方在聆訊指,現時政府做法有違公平原則,少數人的權利也應受到保障,政府方卻反駁指有關爭議應由立法機關處理,而非法庭。聆訊完結後約5個月,高等法院今(18日)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敗訴,有促政府就相關事宜作檢討。
官促政府應全面檢討有關事項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留意到社會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式,均有截然相反的意見,惟法庭並不會對有關社會、道德或宗教爭議提出看法,在本案只是單憑法律原則作裁決。不過,法庭認為政府應全面檢討有關事項,否則相關的法例、政策會再次被指涉及歧視而受到挑戰,而當中亦會浪費了許多時間及成本。
申請人為MK(29歲),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人在聆訊期間由資深大狀李志喜代表,政府則由資深大狀黃繼明代表。
申請人質疑傳統不一定正確
申請人在聆訊時指,香港現只許男女的異性婚姻,認為有違平等原則,政府以傳統文化限制婚姻的定義,將婚姻與建立家庭、生育掛勾,質疑傳統不一定是正確,更比喻政府拒讓同性伴侶成婚,猶如私人俱樂部的守門員,將同性伴侶拒於門外。
認為毋須等到大眾共識
她又認為毋須等到大眾達到共識才改變制度,強調少數人的權利理應受保障,同性伴侶也會繳稅,卻不能享受合法婚姻帶來的權利是不公道的做法。
政稱無保釋同性婚姻的責任
政府方卻反駁稱,《基本法》第37條所保障的只是異性婚姻,重申按法例政府沒有保障同性婚姻的責任,而此事亦不屬法庭事務,應交由立法處理。對於愈來愈多國家批准同性結婚,亦未能成為申請理據。
婚姻觀念涉及社會須小心處理
政府又認為,若此案申請獲批,會削弱條文的保障原意。他指從立法的歷程看來,條文中的婚姻一直是指異性婚姻,結婚不單單是兩個人的事,還有影響其社會地位、社會構成等,須小心處理。
憲法訂立時婚姻仍只限傳統定義
周官指,《基本法》立法時,香港尚未有法律認可同性婚姻,而且當時亦尚未有任何國家認可同性婚姻,當時對於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結合的傳統定義,故他不認為第37條的立法原意是要包括保障同性婚姻,因此《基本法》第37條並不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權。
《基本法》並無禁止同性婚姻
雖然申請人要求法庭對條例採取一個較為與時並進的詮釋,但周官指即使全球有26個司法管轄區容許同性婚姻,並有16個司法管轄區容許民事結合,但香港社會對於認可同性伴侶的關係仍有嚴重分歧,故此周官認為暫時看不到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以讓他對有關法例作出新詮釋。若法庭現時作出有關詮譯,便相等於制定新的社會政策,這會引起深遠的法律、社會及經濟後果。
不過,周官又指,雖然《基本法》第37條只條障異性婚姻,但不等於條例禁止同性婚姻,立法機關仍可立法認可及允許同性婚姻。
案件編號:HCAL107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