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首宗同性結合案 政府一方指沒有保障同性婚姻責任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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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首宗申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合法化的司法覆核案續審,政府一方今(29日)強調《基本法》第37條所保障的只是異性婚姻,重申按法例政府沒有保障同性婚姻的責任,而此事亦不屬法庭事務,應交由立法處理。他又補充一男一女的制度與基督教無關,而愈來愈多國家批准同性結婚也未能成為申請理據。

申請人為與伴侶同居的女同志MK(29歲),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基本法》僅保障異性婚姻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強調,政府對異性及同性婚姻的差別對待,是基於《基本法》第37條所保障的只是異性婚姻。他重申,按法例政府沒有保障同性婚姻的責任,而此事亦不屬法庭事務,應交由立法處理。

就申請人一方提及歐洲國家確立同性婚姻的情況,政府一方回應國際趨勢未能成為申請理據,因通過的國家數目仍屬少數,且當中不少是經立法來確立同性伴侶地位,而非由法庭決定。另外,該些國家也未必只有保障異性婚姻的憲法,情況與香港有別。

雖然台灣通過了同性婚姻專法,但呂秋遠勸喻要想清楚再結婚,因離婚很難的。(Getty Images/視覺中國)

指結婚影響社會地位和社會構成 須小心處理

申請人一方昨形容政府將婚姻及其附帶權利當作私人俱樂部,以異性婚姻為門檻,拒讓同性伴侶享有該等權利。黃大狀指,申請人爭取的不止於結婚的自由,還有附帶的權利,惟第37條保障的是異性婚姻,不解為何要給予同性伴侶相同的權利,他再次指,《基本法》第25條屬普遍條文,不可應用在有獨特指涉的第37條。

黃大狀再道,若此案申請獲批,會削弱條文的保障原意。他指從立法的歷程看來,條文中的婚姻一直是指異性婚姻。而結婚不單單是兩個人的事,還有影響其社會地位、社會構成等,須小心處理。他亦補充,本港的婚姻制度和基督教價值觀有共通點,但設定一男一女的制度與宗教無關。

案件編號:HCAL 107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