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名Uber司機被控非法取酬案 待同類案上訴裁決 押後11月再訊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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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司機載客取酬在本港是否屬違法引起爭議,29宗Uber司機被票控「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的案件今(29日)於東區法院再提堂,控方表示仍在等候高等法院上訴案結果,申請押後至11月4日再訊,獲裁判官批准。

警方於2017年作第2波打擊Uber司機行動,並拘捕多名男女司機,其中28名司機否認控罪受審,最終於去年7月被裁定罪成,各被判罰款3千8百至4千5百元不等。

其中24名Uber司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為首宗Uber司機罪成後的上訴案。上訴人強調Uber的司機與乘客並無合約關係,只是現行法例未能跟上科技發展,認為司機不應有罪。律政司卻指案情與科技無關,Uber只是提供一個便利的安排,司機仍屬非法載客取酬。

案件編號:ESCC585-607、ESCC1022-25、ESCC1027、ESCC103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