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法政匯思李安然︰修訂仍無法保障引渡犯獲公平審訊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內容有新進展,接納建制派建議,包括移交刑期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及必須是由當地的中央級別機構向港府提出引渡要求。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今日(31日)在港台節目上表示,法律界從來最關注的核心問題在於,是否信任其他司法地區,一個引渡疑犯有無公平審訊,新修定是依然無法保障,直言「唔收貨」。
他形容,政府新修訂罪行門檻後,有部分受影響罪行,可以總結為「商人不會干犯的罪行」,即與商人無直接關係,但如盜竊罪的刑期亦達10年。

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資料圖片)

李安然指出,早前關注香港法庭無辦法裁定當地有無公平審訊,而有關新修訂是證實了法庭能把好關的講法是好薄弱、不充分。他表示最核心問題,是疑犯在引渡地方是否獲公平審訊,以及是否每宗個案都會加入這些保障,認為新修訂是依然無法提供保障。現時是港府提議要加入修訂,但其他現有的協議國及地區是否同意有關修訂,仍是未知之數。

有罪行如恐嚇今日所設的刑期不到7年,因而跌出移交門檻,但只要立法會日後增加該罪行的刑期,亦可以復成移交罪行。就商界會否因而「收貨」,李安然認為,因提高刑期門檻而不符移交條件的罪行,可以總結為「商人不會干犯的罪行」,即與商人無直接關係,但如盜竊罪的刑期亦達10年。

至於有關門檻修訂是否合乎公義,他指出,法律界從來無說過不可以就現行46種罪行類別移交,從來最關注是否信任其他司法地區,而非罪行類別及刑期門檻。

「立法會比法庭更適合把關」

李安然提到,負責處理移交申請的裁判法院屬本港最基層的法院,擔憂北京的中央機構是否會接受裁判法院的拒絕移交裁決,詬病地位不對等,揣測北京屆時會否衝擊本港司法,如去到終審法院有外籍法官,或會令北京更敏感。

李安然指,根本毋須在現行個案移交形式中,撤走立法會功能,他認為,最適合擔任把關角色的是立法會。

政府提出三方面共六項修訂,包括︰

一:縮少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將罪行引渡門檻提升至7年或以上
二:在啟動移交時為疑犯加入更多限制,在協定中加入無罪假定、上訴權、探視權、不強迫認罪等符合人權的條件。
三:加強疑犯保障,只會處理要求引渡地區最高檢察機關提出的引渡要求,如內地只會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引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