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府提3修訂 刑恐、「衰十一」不引渡 加人權保障
爭議多時的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內容有新進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晚(30日)在政總西翼大堂會見記者,表示已接納建制派就修訂《逃犯條例》內容提出的兩項建議,即提高移交門檻,由罪行刑期3年增至7年或以上;同時向特區政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國家或地區,必須要由當地的中央級別機構提出。
李家超稱,政府將會提三方面共六項修訂:
一:縮少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將罪行引渡門檻提升至7年或以上
二:在啟動移交時為疑犯加入更多限制,在協定中加入無罪假定、上訴權、探視權、不強迫認罪等符合人權的條件。
三:加強疑犯保障,只會處理要求引渡地區最高檢察機關提出的引渡要求,如內地只會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引渡要求。
李家超表示,將移交刑期門檻提升至7年或以上,將可剔除三類共七項罪行,包括刑事恐嚇、將槍枝交予無牌人士,以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有關色情活動的罪行,因有關罪行的最高刑期為5年。
對於將移交門檻由3年提升至7年,為「彰顯公義條線」可以改變,是否傾斜商界?李家超稱將門檻提升至7年是適用於任何人,強調未到最嚴重的罪行,如恐嚇、非法將槍械給予無牌人士等罪行都可以豁免。
被問及「大劉」劉鑾雄案件中,澳門哪個級別機構便可提出請求、而在台灣殺人案中,由哪個級別機構可提出請求。李家超指,在聯合國範本提及中央區別的機構,會按每個司法管轄區而決定,至於台灣的最高區別機構是甚麼?他稱會再與台方溝通。
被問到為何建制派今早發出聯署後,政府隨即回應?李家超稱是聽取不同意見,綜合不同意見後的回應。他稱有意見稱要提升至7年、亦有指10年,惟他稱所剔除的7項是一般人的罪行,因認同有研究指,應該只處理最嚴重的罪行。
被問到在啟動移交時為疑犯加入更多保障,即代表會以行政手段處理,那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他稱聯合國範文表明,要求移交方提出保障,會寫下雙方的協議並交給法庭,故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對於特首是否可以拒絕中央最高機關的請求?李家超稱,首先在現有制度,特首有權處理或不處理任何個案,特首在履行逃犯條例下,必須要接照修例的條文,亦必須守法。
被問到今次是否最後微調,不會再修改?李家超表示,在綜合意見後認為是最適合的方案。
李家超指,修例引起社會討論,政府一直聽取各界意見,一直無間斷向社會各界解說,政府各司局長出席不同場合,與本地、外國商會等進行面對面溝通,因立法會未能成立法案委員會,政府會繼續進行解說工作。李家超表示,親自理解法律人士對條例理解不多,以及有人士對修例有不正確的理解,重申修例為處理台灣殺人案,堵塞漏洞,維護社會公義,強調修例參考聯合國範本的做法。
三方面共六項修訂一覽: |
第一方面,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 根據原本建議,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判監三年以上。很多意見認為草案既然是針對沒有長期協議的個案式移交,應該只處理特別嚴重的罪行,因此應該把罪行門檻提高。由於個案式移交屬於未有長期協定的補充安排,應該更加謹慎處理,政府接受應該處理最嚴重罪行這意見。考慮到最嚴重罪行在香港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涉及的都會是屬於可判最高刑期為七年或以上的罪行,因此政府決定把罪行定於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 第一,根據草案,如個別情況需要,可在協定加入條文,以進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況。針對社會關注逃犯被移交後在審訊中的權利,我們認同可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由於「特別移交安排」的文本會在交付拘押的公開聆訊時向法庭提交,因此公眾亦可透過法庭的公開聆訊知悉有關安排。當法庭作出移交命令,行政長官作最後決定移交時,亦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 第二,請求方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内,或不屬於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和懲罰的,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第一,鑑於公眾關注請求方提出移交的嚴謹性,並就如何處理內地提出的要求,我們參考一般國際做法,認同特區政府應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處理。同樣地,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關的協助要求,特區政府亦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第二,有意見認為,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後應可申請回港服刑,這可讓他們在語言、習慣等熟習環境服刑,有助於更生和家屬探望。我們同意這方面意見的方向。由於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我們在《條例草案》通過後與內地跟進這項工作。 第三,為了更加照顧被移交人士的利益,我們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通過合適的方法,包括領事(如移交給外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