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用UBER後舉報 1司機認罪 官指服務背後涉龐大組織操控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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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Uber司機被指非法載客取酬的上訴案正待高等法院頒下裁決,然而裁判法院仍在處理大量類似案件,涉及30名遭乘客舉報非法載客取酬的Uber司機案今(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其中29名被告要求押後,待高院頒下判辭才進行答辯,但有一司機認罪,官質疑莫後涉龐大組織操控。
認罪被告李兆華(33歲),案情指有乘客於2018年9月12日乘Uber由西灣河至小西灣,該乘客透過信用卡付費77元,但該乘客下車後向警方舉報。
官指非少數人單獨行事
辯方求情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及認罪,可予輕判,裁判官卻稱事件有別於一般白牌車案件,有龐大的集團安排及操控,非1、2個人單獨行事,又問辯方參加大組織犯案是否可判監,不過辯方稱現時法例上仍有灰色地帶,望裁判官再考慮判刑。裁判官終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至5月20日判刑,另外29人則會於7月29日再提訊。
案件編號:ESCC584-607/2019、ESCC1022-103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