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私人地才可建屋 學者:無新土地來源等同「截龍」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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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纏多年的丁權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日前頒下判詞,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興建的丁屋違憲,惟原居民仍可於私人土地申建丁屋,意味著原居民或失去約900公頃、由政府預留的可建屋官地。
專門研究新界土地發展的樹仁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張少強指出,雖然法庭名義上確立丁權「傳統地位」,但無新土地來源情況下,實際上等同將丁權政策「截龍」,「鄉議局其實贏咗個勢,輸咗場波。」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全港約有24萬名擁有丁權的原居民,社會經常有聲音批評這是「特權」。 2004年,地政總署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提高申請丁屋的門檻,原居民強烈反對,揚言要在七一遊行上街抗議,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後與當時的鄉議局主席劉皇發開會商討,最終擱置計劃。(資料圖片)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法庭日前裁定原居民男丁若透過私人協約(Treaty Grant)或換地(Exchange)方式建屋,實屬違憲;而以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se)、於私人土地上建屋則受《基本法》保障,是原居民「傳統權益」。

郭卓堅於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稱港英政府實施丁屋政策屬臨時恩恤措施,而非原居民特權,要求政府取消批准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的政策。是次亦是有史以來首宗挑戰憲法保障下的丁權案件。 (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翻看判詞內容,法庭指出建屋牌照雖於1906年訂立,並隨時間演變,相關措施與新界原居民以往毋須申請建屋的做法原意相近,故裁定並無違憲。至於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建屋的歷史雖始於1904年,政策原意為解決新界居民的住屋需求,認為僅屬於普通土地政策(nothing more than ordinary land adminstration by a government ),故與傳統權益無關。而判詞內同樣提及,英政府於1898年後分別透過公開拍賣(public auction)、賣地等方式發展新界土地,而當時並無限制買家身分及性別。

張少強認為今次裁決等同另一種截龍方式。(高仲明攝)

法庭重新釐清何為「傳統」

樹仁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張少強指出,是次覆核案結果為「傳統」二字重新定義。他解釋,法庭今次從兩方面介定傳統:取地的形式能否追溯(tracable)至1898年或以前,而及後推出的措施是否為保留(captures)舊有的做法。

他指出,1898年前新界原居民已可於私人土地上建屋自住,故丁屋政策屬同出一轍的措施。他指出當時英政府曾為新界土地作凍結登記,將新界土地納入「集體官批」,而大部分持有舊批約地段(old schduele lots)的原居民則可享免費建屋牌照。不過,當年登記的土地非只限於原居民村落,不排除有少量原居民擁有的土地散落於村落外,意味著或有部分非原居民村落的土地日後亦可申建丁屋。

張少強過往研究新界土地發展。(高仲明攝)

張少強續說,以往英國政府原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土地,惟鑑於反應欠佳,故後來改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private treaty (私人協約)的出現好明顯為取代public auction (公開拍賣)無效的方法,制度的出現不是為capture(保留)傳統運作。」

至於換地,張少強指出英政府初期非以賠錢方式於新界收地,而是「以地換地」方式收地,「呢兩種制度的出現是一般土地制度,並非為保留1898年前已有的土地制度。」故更遑論屬傳統權益一部分。

↓圖解丁權覆核案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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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變相令原居民「無地用丁權」

鑑於本港土地供應緊張,過往不少人關注丁屋會否「截龍」,時任發展局局長的林鄭月娥亦曾提出為申建丁屋劃線。張少強認為,今次法庭對「傳統」定義與鄉議局一方的論述有出入,但裁決仍然確立丁權的傳統地位,「鄉事派可繼續『口號式』用傳統鞏固自己的權利。」

不過,他認為實際上鄉議局「贏咗個勢,輸咗場波。」他解釋,是次裁決收窄原居民建屋來源,意味著將來或出現「無地用丁權」的情況,變相是另一種「截龍」,「過往『截龍』係截人龍,𠵱家係『截地』,用晒就無。」

根據丁權覆核案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丁屋政策限於男性新界原居民屬於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違反相關的平等條例及人權法。不過,上述理據未有被法庭接納,判詞內稱基本法起草時已明確知道政策存有歧視成分,故是次僅根據傳統權益作出裁決。張少強坦言,難以理解法官在這方面的判決,「一早知道唔代表無錯...呢啲(平等)條例嘅效能何在呢?點解(丁權)會應用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