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私人地才可建屋 學者:無新土地來源等同「截龍」
糾纏多年的丁權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日前頒下判詞,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興建的丁屋違憲,惟原居民仍可於私人土地申建丁屋,意味著原居民或失去約900公頃、由政府預留的可建屋官地。
專門研究新界土地發展的樹仁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張少強指出,雖然法庭名義上確立丁權「傳統地位」,但無新土地來源情況下,實際上等同將丁權政策「截龍」,「鄉議局其實贏咗個勢,輸咗場波。」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法庭日前裁定原居民男丁若透過私人協約(Treaty Grant)或換地(Exchange)方式建屋,實屬違憲;而以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se)、於私人土地上建屋則受《基本法》保障,是原居民「傳統權益」。
翻看判詞內容,法庭指出建屋牌照雖於1906年訂立,並隨時間演變,相關措施與新界原居民以往毋須申請建屋的做法原意相近,故裁定並無違憲。至於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建屋的歷史雖始於1904年,政策原意為解決新界居民的住屋需求,認為僅屬於普通土地政策(nothing more than ordinary land adminstration by a government ),故與傳統權益無關。而判詞內同樣提及,英政府於1898年後分別透過公開拍賣(public auction)、賣地等方式發展新界土地,而當時並無限制買家身分及性別。
法庭重新釐清何為「傳統」
樹仁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張少強指出,是次覆核案結果為「傳統」二字重新定義。他解釋,法庭今次從兩方面介定傳統:取地的形式能否追溯(tracable)至1898年或以前,而及後推出的措施是否為保留(captures)舊有的做法。
他指出,1898年前新界原居民已可於私人土地上建屋自住,故丁屋政策屬同出一轍的措施。他指出當時英政府曾為新界土地作凍結登記,將新界土地納入「集體官批」,而大部分持有舊批約地段(old schduele lots)的原居民則可享免費建屋牌照。不過,當年登記的土地非只限於原居民村落,不排除有少量原居民擁有的土地散落於村落外,意味著或有部分非原居民村落的土地日後亦可申建丁屋。
張少強續說,以往英國政府原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土地,惟鑑於反應欠佳,故後來改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private treaty (私人協約)的出現好明顯為取代public auction (公開拍賣)無效的方法,制度的出現不是為capture(保留)傳統運作。」
至於換地,張少強指出英政府初期非以賠錢方式於新界收地,而是「以地換地」方式收地,「呢兩種制度的出現是一般土地制度,並非為保留1898年前已有的土地制度。」故更遑論屬傳統權益一部分。
↓圖解丁權覆核案來龍去脈↓
裁決變相令原居民「無地用丁權」
鑑於本港土地供應緊張,過往不少人關注丁屋會否「截龍」,時任發展局局長的林鄭月娥亦曾提出為申建丁屋劃線。張少強認為,今次法庭對「傳統」定義與鄉議局一方的論述有出入,但裁決仍然確立丁權的傳統地位,「鄉事派可繼續『口號式』用傳統鞏固自己的權利。」
不過,他認為實際上鄉議局「贏咗個勢,輸咗場波。」他解釋,是次裁決收窄原居民建屋來源,意味著將來或出現「無地用丁權」的情況,變相是另一種「截龍」,「過往『截龍』係截人龍,𠵱家係『截地』,用晒就無。」
根據丁權覆核案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丁屋政策限於男性新界原居民屬於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違反相關的平等條例及人權法。不過,上述理據未有被法庭接納,判詞內稱基本法起草時已明確知道政策存有歧視成分,故是次僅根據傳統權益作出裁決。張少強坦言,難以理解法官在這方面的判決,「一早知道唔代表無錯...呢啲(平等)條例嘅效能何在呢?點解(丁權)會應用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