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釋900公頃地最多建45萬公屋 團體:政府脫緊箍咒

撰文:張嘉敏 黃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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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就丁權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今日(8日)頒下判詞,裁定若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取得土地後興建丁屋為不合法,即丁權在「私人土地契約」和「土地交換」上,不屬傳統權益。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表示,有關判詞意味著政府可將原本劃作「鄉村式用地」釋放,涉及超過900公頃官地。《香港01》粗略推算,逾900公頃的土地可興建約45萬個公屋單位,而若以最保守的方式估計,僅發展當中面積大於0.05公頃用地,當中至少也可提供約4600多個至1.7萬個公營房屋。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全港約有24萬名擁有丁權的原居民,社會經常有聲音批評這是「特權」。 2004年,地政總署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提高申請丁屋的門檻,原居民強烈反對,揚言要在七一遊行上街抗議,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後與當時的鄉議局主席劉皇發開會商討,最終擱置計劃。(資料圖片)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高等法院於今日(8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而私人土地上建屋則受《基本法》保障。

根據現行政策,男丁可從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se)、私人協約(Treaty Grant)或換地(Exchange)方式建屋,建屋牌照指男丁在自己的土地上申請興建丁屋,無須補地價。

郭卓堅於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稱港英政府實施丁屋政策屬臨時恩恤措施,而非原居民特權,要求政府取消批准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的政策。是次亦是有史以來首宗挑戰憲法保障下的丁權案件。 (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日(8日)宣判,裁定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權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協約方式和換地批出的丁權,則屬違憲。(洪嘉徽攝)

判決令政府毋須再預留官地建丁屋

若村民本身擁有私人農地,而透過折讓或免補價與政府換地,則屬「換地」;至於私人協約,即村民本身沒有農地,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以十足市值三分之二的地價批出官地。

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強調,判詞重申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興建丁屋無受影響,但若牽涉官地的建屋方式,則不再適用。

綜合政府數據,由2013年至2017年間,免費建屋牌照佔整體約八成,只有約一成屬私人協約,換地的申請則更少,只有約2至3%。

發展局於2012年向立法會作出的書面答覆,曾指政府預留約1,200公頃作「鄉村式發展」用地發展,扣除道路/通道、人造斜坡及簡易臨時撥地後,餘下約932.9公頃,面積相等於約900個標準足球場。

↓圖解丁權覆核案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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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研究社:判決影響深遠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表示,判詞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建屋的方式違憲,影響深遠,意味著政府預留約900公頃的鄉村式用地,可釋放興建公屋房屋,「政府無咗緊箍咒,多咗地去用。」

他引述本研社早前進行的調查,稱約有全港約有108幅鄉村式發展的用地,面積大於0.05公頃,用地亦位於主要幹道或鄰近新發展區,交通可達性高,合共總面積達34公頃,有6幅則超過1公頃。

黃肇鴻續指參考規劃署指引,34公頃土地之中,約有八成可作建屋發展,以地積比2.1倍、每單位約40至50平方米的建築樓面面積計算,料可建1.1萬至1.4萬伙單位。

郭卓堅重申政策對原住香港人不公平。(呂樂謙攝)

政府消息:須考慮土地零散及基建配套因素
《香港01》根據規劃署的指引,其鄉郊住宅發展密度第2區可興建最多6層,最高住用地積比率為2.1倍。以約900公頃、地積比為2倍的發展參數計算,假設每個單位面積為40平方米,粗略推算可興建45萬伙單位,相等於政府長遠房屋策略報告提出的未來10年建屋目標。

然而,政府消息人士曾向《香港01》透露,已預留的900公頃用地零散、位置偏遠,部分鄰近已發展區,須考慮基建配套,未必能夠提供大量單位。若以較保守的方式估算,全港約有108幅、面積大於0.05公頃的34公頃鄉村式發展用地,假設每單位面積40平方米、地積比為2.1倍計算,推算出可興建約1.7萬伙單位,即約2個維園的面積,亦相等一個橫洲發展的規模;而倘若改用粉嶺高球場的32公頃土地發展的較保守規劃,即34公頃鄉村式發展用地大約可興建約4,600伙公屋,容納約1.3萬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