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多圖】漏寫「無屋住才可建」 文件揭港英官遺禍
《香港01》翻查資料,回歸前港督會同行政局為了使新界鄉郊有長遠及全面規劃,批准實施丁屋政策,並以備忘錄的方式,向下傳達一些必須執行的事項。不過,執行的港英官員,最終遺留「無屋住才可建」的條文,令申請資格變得寬鬆。
1980年,民政署曾發現「漏招」,建議盡快為丁屋政策「執漏」,並指出若不處理,勢必禍延至1997年。結果,港英官員繼續陽奉陰違,丁屋政策禍延至今。
1972年11月29日,時任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於立法局宣布劃時代的丁屋政策時,當時的文稿已表明這只是臨時措施(interim measures)。文件指出,當年新界只有7%是屬於永久結構的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房屋及非法搭建物,衛生及居住環境差劣。
丁屋政策屬臨時恩恤措施
為了使新界鄉郊有長遠及全面規劃,黎敦義認為有需要批准原居民興建丁屋。最終,這項「臨時措施」實施接近半世紀 。換言之,港英政府制訂丁屋政策,主要是希望新界鄉郊得到全面的規劃,並讓原居民獲得「體面」的居所,所以文件反映批准原居民建丁屋的政策原意只是臨時的恩恤措施。
1980年民政署才發現漏寫
根據近年解封文件顯示,1972年11月,行政局批准的備忘錄指出申建丁屋的必須條件是「無屋住才可起丁屋」(not adequately housed)。
不過,執行官員卻沒有執行這項指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皆可申請建丁屋。1980年民政署內部報告指出,該署發現寫漏了該項條款,並指出丁屋政策實施數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建議政府盡快為丁屋政策「補漏」,否則勢必禍延至1997年。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新界鄉議局出書指出,於1978年8月17日,與新界政務司達成一致意見,丁屋政策的精神並不包括「住所不敷應用才可申建」這一項。不過,記者翻查1978年當天政府與鄉議局的聯合新聞公告,只表示會貫徹1972年政府批准丁屋政策精神,並沒有提及政府同意刪除「住所不敷應用才可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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